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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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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本书的作者有关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否属于民事法庭权限管辖的范围。不公正的解决办法。 注18

    不,先生,我一点也不责怪你没有同那些持不同意见者们一起去为我的事情多方呼吁。我本人也不赞成他们的做法;对于他们的做法,我是完全反对的。现在,我的亲友们在我的恳求下,已不再继续那样做了。他们在该发表意见的时候不发表,而在不该发表意见的时候却一再发表。我早已料到,不论递多少《意见书》都是没有用的;其结果如何,我也早已预见到了。我认为,其后果必将扰乱公众的安宁,甚或改变国家的宪法。事态的发展,完全证实了我的担忧。现在,他们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另一做法,使我更加感到惊异。目前,你们已陷入危境,所以必须另外想一个不再以我为事由的办法来处理这件事情。你根据过去采取的步骤问今后应当采取什么步骤;你认为这些步骤涉及整个有产阶层,其后果不仅对采取这些步骤的人产生影响,而且对那些没有采取这些步骤的人也同样产生影响。因此,不论开始的时候意见多么分歧,但共同的利益必然会把大家联合在一起。你们现在所要求的权利和此前受到侵害的权利,是无可怀疑的;它们要么是得到承认,否则就会被取消。正是由于事情是如此明显,所以现在才非常紧迫。在狂风呼啸的时候固然不应当迎风高举火把,然而今天,我们的房子已经着火了,我们就应当有所作为。

    尽管我的利益不受影响,但此事始终涉及我的荣誉;这一点,你非常清楚,而你却把我当作中立的人来同我商量问题:你以为我不会受偏见的影响,以为我不会因受感情的牵制而行事不公。我本人也希望如此。不过,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谁能保证自己做到这一点呢?我认为,在一场由我引起的争论中,要我看问题处处客观,这是不可能的,何况引起这场争论的第一个原因是我遭遇到了不幸。先生,我应当怎样做,才能不辜负你对我的信任和无负于你对我的敬重呢?由于我对我自己的行事是对还是错都没有把握,所以我对你只能少讲我的意见,而多谈我对事情的分析,由你去衡量,去比较和加以选择。你处处都要问个“为什么?”不过,你要注意的不是我想达到的目的(上天知道,我的目的是光明正大的),而是我做出的判断。最公正的人在心情愤懑的时候也是很难看清楚事实的真相的。我当然不会欺骗你,但我很可能把事情搞错。我在任何事情上都是很可能出错的,尤其是在这件事情上更是十之八九会出错的。因此,你千万要当心:我错了,你就指出我错了,切莫说什么我大部分是对的,只有一小部分是错的。

    先生,你要注意的就是这一点;而我在这一点上,也要十分小心。我首先从我自己谈起,接着谈我受到的伤害,谈你们官员的武断作风。谈了这些之后,我的心情也许就会稍微感到轻松,忘记我自己。再往后,我就谈你们,谈你们的处境,也就是说,谈共和国当前的形势。按照这样的安排,如果我能秉公论述你向我提出的问题的话,我敢毫不夸口地说,我是能把它们解说清楚的。

    我受到了侮辱;当我自信我应当受到祖国的感谢时, 注19 竟受此侮辱,就更加令人寒心。如果我的行为确实需要得到人们的宽恕,我当然是希望人们宽恕我的。然而他们事前不告知,不待我本人到庭申辩,就用恶毒的语言斥责我的书;这做得太过分了。更有甚者,他们公然不顾我的困难处境和健康状况,就匆匆对我发出逮捕令,甚至不惜用辱骂坏人的词句辱骂我。这些先生们即使没有宽宏的器量,难道说连一点儿公正的心都没有吗?我想同你一起探讨的,就是这一点。请你别担心,我是迫不得已才把我的信写得既长而又涉及更广泛的范围的。虽然出现的问题这么多,但我在谈论的时候,是自然会用心平气和的语言的。不过,先生,尽管我的语言平和,但道理是要一点不漏地讲清楚的。

    他们对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一办案程序,说了许多理由,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把他们所说的理由摘录出来公之于众。需要指出的是,我所摘录的,不是他们在起诉书中所说的理由,也不是他们在暗中秘密 注20 发出的逮捕令中所说的理由,而是小议会对公民和有产者的《意见书》所作的批复中所说的理由,说得更确切一点,是《乡间来信》中所说的理由。《乡间来信》是他们的宣言书,也只有在这本书中他们才稍许愿意同你们讲说道理。现在,让我把我摘录的他们所说的理由原文照录如次:

    他们说我的书 注21 是“亵渎宗教的、诱人为恶的和语言放肆的;书中通篇充满了诋毁神明和诬蔑宗教的言论。作者表面上说他只是质疑,而实际上处处都流露出他真正的意图是要破坏、动摇和摧毁基督教教义的基本原则。”

    “这两本书攻击各国的政府。”

    “尤其是由于这两本书都是用极富煽动性的笔调,以一个日内瓦公民的名义用法文撰写,所以就更加具有危害性。而且,作者还公然想把《爱弥儿》作为每个家庭的家长和教师教育孩子的指南。”

    “在审查这两本书的时候,小议会不能不思考被认为是这两本书的作者究竟是何许样人。”

    他们还说,对我发出的逮捕令“既不是判决书,也不是监禁令,而只是临时拘留,既不影响我申诉和抗辩的权利,又同时是为了此后按照政府的法令和《教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做准备。”

    对以上这些,持不同意见者们在反驳中没有提到我那两本书中的论点,而只是指出“小议会没有经过预审就下结论,这种做法是与《教会法》第88条相违背的;1562年,根据这条规定对让·莫雷里采取的审判程序,非常清楚地表明它已成为公认的判例,告诉人们千万不可无视司法原则;小议会所采取的新的处理方式,显然侵犯了各国人民一致承认的自然权利,即:法庭在未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之前,不得做出任何判决;一个被宣布为写了一本亵渎宗教并诱人为恶和语言放肆的书的人,还怎么能进行申诉和辩护呢?对他的书已经做出并执行了判决,他的书怎能不蒙受骂名?被一个刽子手点火焚烧的书,其火焰怎能不喷向作者?然而谁也不能因此就可以剥夺一个公民最珍贵的财富————他的荣誉;不先听取他的辩护,就不能做出有伤他的荣誉和身份的事情;他那两本受到谴责和焚烧的书,至少应当像那些讽刺宗教并在日内瓦城中广为印刷和散发的作品一样,受到宽容;最后,就政府而言,一直是允许在日内瓦对这类普普通通的事情自由谈论的,任何一本谈论这类问题的书都没有遭到过禁止;对于在书中谈论这类问题的作者,不论他的看法如何,都没有进行过恶毒的抨击;卢梭不仅没有攻击过共和国政府,而且还从来没有放过一次可以歌颂它的机会。” 注22

    对于这些意见,小议会反驳说:他们是在“经过仔细阅读和研究之后”才“谴责那本书,”所以他们的做法“没有违背不经过审讯就不能判处的规定;《教会法》第88条只适用于那些误讲教义的人,而不适用于一本试图摧毁基督教的书;谴责一本书,并不等于谴责该书的作者,除非该作者行事不谨慎或胡作非为,才会受到谴责;至于说到那些被容许在日内瓦流传甚至印刷的荒谬著作,人们切莫以为政府只要有一次睁只眼闭只眼听之任之,以后就次次都如此;嘲笑宗教的书,固然应当受到惩罚,而用毫不掩饰的语言攻击宗教的书,就更应当严加惩处;为了保持基督教的纯洁,为了公众的利益,为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荣誉,政府既然对该作者做出了决定,就决不容许更改,也不容许减轻。”

    以上所引,并不是论辩双方批驳和反批驳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其中的要点。单从这些要点就足以看出这个问题所涉及的事实和权利,对我来说是何等重要了。

    不过,这样来陈述,有点儿太笼统,因此,我将尽量用准确的词句和事例来阐明我的目的,以免你把我的叙述引申去解释我不打算说明的问题。

    我是一个人,我写书当然会犯错误 注23 ;我本人已经发现我的错误是相当多的;我深信,由别人发现的错误,那就更多了,而我本人和他人尚未发现的错误,那就一定还有许许多多。如果他们说我只有那么几点错误的话,我也没有异议。

    哪一个作者不是同我一样犯错误?哪一个作者敢自诩他不会同我一样出错?所以,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如果人们批评我,并批评得有道理,改正了我的错误,我什么话都不说;如果人们批评我,而又批评得没有道理,我就更加要什么话都不说,难道要我对别人说的话负责吗?不论情况如何,在听完了双方的陈述以后,公众自会做出判断,表明他们的意见。那时,我的书不是大获全胜,就是一败涂地,这场公案也就结束了。

    作者们的错误往往是无关紧要的,但也有一些错误是有害的,甚至是同犯错误的人的本心相违背的。这类错误既有损于公众的利益,也有损于作者自己的利益;不过,这都是无心造成的。在法学、伦理学和宗教学方面的争论,往往就是如此。在争论的双方中,必然有一个是错的。在这些重要的问题上稍有差池,往往就会铸成大错。不过,只要人们认为它不是故意造成的,人们就不会惩罚它。一个人如果因为本心想帮助人而结果反损害了他人的话,人们大可不必责怪他。如果人们因为一个作者无心或粗心犯了错误,或者从他的著作中随便找出几句不妥当的话,就无情地迫害他,请问,还有哪一个作者可免于不受迫害?必须有圣灵的启示,才能成为作家;只有受过圣灵启示的人,才能当法官。

    如果人们只责备我有这点儿错误,我也就只把它们当作小小的失误,而不会花许多力气为自己辩护。我不敢保证我没有犯过这类错误,因为我不是天使。然而人们自以为在我的著作中发现的那些错误,压根儿在我的书中就一个也没有,因为发现那些错误的人也不是天使。请问那些像我这样容易出错的人,根据什么硬要用他们的观点来评判我的观点?请问他们根据什么就可以因为我的想法同他们的想法不一样,便说我应当受到惩罚?

    公众也是这类错误的评判者;公众的谴责,才是这类错误应当受到的惩罚。谁也逃不过他们的评判。他们谴责我,我是无话可说的。如果官员们真的在我的书中发现了有害的错误言论,他们当然可以查禁我那两本含有错误言论的书,不过,我重说一遍,他们不能因此就惩罚犯这些错误的作者。如果他们那样做的话,就等于是惩罚一个并非出自本心而犯错误的人。他们只能惩罚明知故犯的人,而我不是这种人。

    事实上,一本含有错误论点的书与一本毒害公众的书之间,是大有区别的。书中提出的原理和一连串论据与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将非常清楚地表明作者的意图。这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的意图,是要受法律的裁判的。如果这一意图明白无误地是坏的,那就不是什么过失或错误的问题,而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都变了,就不再是公众根据一般的道理就能评判的文字上的争论,而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了。那些自以为正确的官员们一心想使我陷入的,就是这种危险的境地,而有些幸灾乐祸的作家还认为官员们这样来处理我,是相当宽大呢。在我面临牢狱、刽子手和锁链的情况下,谁再攻击我,谁就是一个落井下石者,因为他明明知道他攻击的,不仅只是一个作者,而是我这个人;他明明知道他写的文章将影响我的命运; 注24 他试图毁灭的,不仅只是我的名声,而是我的荣誉、我的自由和我的生命。

    这样一分析,先生,事情的关键何在,我们立刻就明白了;对于这一点,我觉得公众尚不了解。如果我的书中确实有一些有害的东西,人们当然可以谴责我,并销毁我的书,而要攻击我这个人,那就需要有更多的理由;只以我书中的错误为由,那是不够的。还需要指出我犯了什么错,犯了什么罪;还需要证明我确实是怀着恶意写这本有害的书。还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不是像某个作者那样舞文弄墨地证明我错了,而是像一个控诉者在法官面前把被告说得哑口无言那样证明我心怀恶意。如果要把我当作一个恶人来审理,就要有足够的证据使我认识到我确实是一个恶人。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需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是:单单说我犯了错,这还不够,还需要说明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和犯错误的地方,把我交什么法庭审理,根据什么法律判我什么刑。只有把这两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断定对我的审判是公正还是不公正。

    为了弄清楚我写的书是不是有害的书,就需要研究书中的理论和如果采纳了这些理论就会产生什么结果。由于我在书中探讨的问题甚多,因此,在这里我只讨论人们据以迫害我的问题,即宗教问题和政府问题。让我们按照那些闭口不谈第二个问题的法官的例子,先谈第一个问题。

    他们在《爱弥儿》中发现了一个天主教神甫的《信仰自白》, 注25 在《新爱洛伊丝》中发现了一个虔诚的女信徒的临终遗言。 注26 这两处文字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因此两者可以互相阐发,用这一个说明那一个;而且,正是由于这两者是那样的一致,所以人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看出写作这两本书的作者即使没有完全做到按这两篇文字表述的原则行事,但他至少是衷心赞同的。在这两篇表述信仰的文字中,以第一篇表述得最全面,而且人们所说的作者的罪过全都集中在这篇文字里,因此我们应当先研究这篇文字。

    为了要达到这项研究工作的目的,还必须做一个必要的说明;因为,请注意,把那些指摘我的人杂乱无章地提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地讲说明白了,就等于是回答了他们的指摘。由于他们争论的是事实,只要把事实一个一个地阐述清楚,就可以把他们驳得哑口无言了。

    在宗教问题上,我把有关宗教的事情分成两部分;这两部分是:教义和道德。我还把教义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我们的义务的教义,这一部分教义是道德的基础。另一部分只涉及一些纯属思辨性质的问题的教义;它讨论的是信仰问题。

    这样分法,我觉得很恰当。按照这样的分法,就产生了对宗教的看法问题:有些看法是正确的、错误的或值得怀疑的,另外一些看法是好的、坏的或无关紧要的。 注27

    对涉及教义这一部分宗教问题的判断,纯属理智的范围。神学家们之所以要以从事这一判断为己任,是因为他们都是善于推理的人,是讲授在信仰问题上如何分辨真伪的教师。虽说这一部分的错误是有害的,但它们只害及那些误入歧途的人,只对他们的来生有害,而来生的祸与福,是不属于人间的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人间的法院硬要去过问这件事情的话,那他们也不能以裁决是与非的法官的身份去过问,而只能以督导敬拜仪式这一外在形式的民法监察员的身份从事这一工作。这个问题不在此处讨论之列,留待以后来谈论。

    至于涉及道德的那一部分宗教问题,也就是说与正义、公共的福祉和对自然法与人为法的服从、对社会道德及个人与公民的义务的履行有关的问题,那是由政府去管的事情。只是在这一点上,宗教才直接归政府权限的管辖。政府应当过问的,不是错误的教义(因为政府不是审理错误教义的法官),而是各种必将割断社会联系的有害言行。

    先生,如果你们要把那篇《自白》提交法庭(不是教士的法庭,而是政府官员主持的法庭)去审理的话,就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个区别。当然,这个区别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对,其中也有一些不妥当和值得商榷的地方。不过,即使有不妥当和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它绝大部分是正确的;在有关公民的宗教信仰的基本问题上,它的论述是正确的,条分缕析非常清楚的。在一切对永恒的上帝以及对邻人的爱、对正义与社会的安宁、对个人的幸福和国家的法律与种种道德问题的表述上,它的论断是如此的明确无误,以致它不妥和值得商榷的地方也有它们的可取之处。我敢向任何人挑战,请他向我指出,在我陈述的理论中,有哪一条理论的本身或它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后果是有害于人的。 注28

    宗教是有用的,甚至是人民必需的,这一点,在那篇《自白》中不是已经说了吗?不是已经论证过了吗?《自白》的作者不仅没有攻击真正的宗教教义,反而尽力对它们进行阐发。他所抨击的,他所批判和他认为必须驳斥的,是盲目的宗教狂热和迷信与愚蠢的偏见。可是他们说“这一切都应当遵行。”为什么呢?他们回答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引导人民。”他们说得太对了:这样来引导人民,必然会把人民引入万劫不复之地。迷信是人类最可怕的灾祸;它把头脑简单的人变成蠢人,它迫害贤哲之士,它束缚各国人民的思想,它制造千百种可怕的祸害。它给人民带来了什么好处?一点好处也没有。如果说它能带来好处的话,那也只是对暴君有好处。它是暴君手中最厉害的武器。在它酿成的祸害中,要数这一祸害是最大的。

    他们说我表面上是在抨击迷信,而真实的目的是要破坏宗教信仰。请问:他们是怎么知道我有这个目的的?他们为什么要把我已经详加区别的信仰和迷信混为一谈呢?难道他们没有发现他们的这番论调将反过来抨击他们自己吗?他们岂不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正是那些替迷信辩护的人,才是宗教最大的敌人。当需要花许多力气证明一个人的意图是好的时候,他们却如此草率地对一个人的意图妄加指摘;这做得太过分了。事实上,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的意图是坏的,就应当说它是好的,否则,谁能免于不遭受敌人的任意指摘呢?怎么!他们笼统的一句话,就能说明他们了解他们根本不懂的事情吗?我的话,再加上我的行为,反而不能说明我自己的言论是正确的吗?我要用什么办法才能使他们了解我的内心呢?我没有做到充分表述我心中感到的善;这我承认。然而,哪一个恶人敢夸口说他看见了我心中根本就不存在的恶?

    达朗贝尔先生说得对,他说:散布不信宗教的言论,固然有罪,而诬陷没有散布这种言论的人散布了这种言论,其罪过就更大之。那些公开议论我是否真的信奉基督教的人,只说他们信奉的是何种基督教;他们翻来覆去地说他们和我信奉的不是同一个宗教。 注29 正是这一点,使他们感到十分恼恨。我觉得,他们在我的书中发现的那些所谓的恶使他们感到的不快,其程度,远不如他们在我的书中发现的善使他们感到的不快那样大。他们在我的书中发现的善,使他们十分生气,十分着急,因此不得不把好的也说成是坏的。结果,他们自己也觉得这样做,太过于暴露他们的本来面目。如果我的书不是写得那么好,他们要对付我,就容易多了!

    他们不是根据我公开发表的意见来评判我,而是根据他们想当然地以为我打算发表的意见来评判我。他们试图在我的言行中发现我的文章中根本就不存在的恶。他们硬要这样做,叫我怎么办呢?他们硬说我口头上讲的是一套,而心里想的是另一套。我说的是“白”,他们硬说我心里想说的是“黑”。他们装扮成神的样子来干这种只有魔鬼才干的勾当。我的脑袋瓜怎么才能躲过他们从天上打来的棍棒呢?

    为了证明作者没有他们所说的那些邪恶的意图,我认为只有一个办法;这个办法是:根据他的作品来论证其意图。啊!这样来论证,我完全同意。不过,这个工作,我本人不愿意做;要我这样来论证,我认为,这对我来说是很不恰当的。 注30 不,先生,不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和挫折,我都不去做。因为,如果只草率地胡乱评说几句,我认为那是有辱作者、编者甚至读者的。如果说这样做并无不妥之处,那是有违良心的;如果说这种做法是对的,那是不符合事实的。不,还是由你自己去读我的著作,由你自己去判断为好。如果在阅读过程中,你的心不千百次称赞这个敢如此教导世人的道德高尚的作者,你一定会后悔不迭的! 注31

    啊!我怎么能让我自己去替这部作品辩护呢?我,我认为,正是因为有了这部著作,我一生的过错才完全洗刷了;我把它给我招来的灾祸看作是对我所做的坏事应得的惩罚。我充满了信心,希望有朝一日能在最高的审判者面前说:请你以慈悲之心来评判这个弱小的人;我在世上作了恶,但我终于公开发表了这部作品以赎前愆。

    亲爱的先生,请允许我的心有时发出几声叹息,然而,请你相信,在我的陈述中,我绝不说任何一句夸张或愤懑之言;我也不会像我的对手那样尖酸刻薄地话中带刺。我自始至终都要心平气和地讲说道理。现在,让我回头来谈我的主题。

    现在让我们假定一个既能使你感到满意,也不使我感到不便的环境;假定在某个时候,那篇《信仰自白》在基督教世界的某个角落被采纳了,让我们看它产生的效果是好还是坏。这样做,既不是对它进行批评,也不是为它进行辩护,而是根据它的效果来评判它。

    我首先看到的是:到处都出现了许多没有任何新奇外表的新事物。在敬拜的仪式上虽没有什么变化,但人们心里的变化却很大:人们诚心皈依宗教而不大肆宣扬,人们笃守信仰而不互相争论,对教义衷心奉行但不狂热盲信,行事理智而不乖张;空谈教条的人少,而力行美德的人多;到处都洋溢着哲学家的宽容和基督徒的仁爱。

    我们的新皈依者有两个信条,即:遵行理性和《福音书》的教导(这两个信条可以合并成一个信条)。后者愈是与前者相结合,便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不过,它并不与某些事物相混同,因为那些事物需要加以论证,从而使宗教需要受人的权威的制约。

    他们同其他基督徒的全部区别在于:后者全都是一些夸夸其谈而不实践的人,而我们的人则重实践而不放言空论。

    那些夸夸其谈的基督徒对他们说:“你们自称是基督徒,但实际上不是,因为,作为基督徒,就应当信奉耶稣基督的教导,可是你们并没有听从他的教导。”对于这番话,心气平和的基督徒回答说:“我们不知道我们在你们的心目中是不是信奉了耶稣基督的教导,因为我们不明白你们所说的‘信奉’是怎样一个信奉方法。不过,耶稣基督对我们的要求,我们都照着做了。我们都是基督徒,让我们各人按各人的方式行事:我们着重的是听从他的教导,而你们着重的是相信他这个人。他有一颗怜悯世人的心,他希望我们都亲如兄弟,我们按照他的教导把你们视为我们的兄弟。既然你们爱他,你们就不要不让我们享有这个十分光荣的称号; 注32 这个称号,对我们和你们都是十分珍贵的。”

    那些夸夸其谈的基督徒肯定会继续争论的。他们说:“你们以耶稣的名义说了那么多话,请问你们有什么资格这样做?你们说你们按照他的教导行事,请问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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