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六封信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真的是在攻击各国的政府吗?对他这本书的简短分析。日内瓦采取的做法是前无先例的;没有哪一个国家跟着它那样做。

    先生,再写一封信,我就不写了。不过,刚一开始动笔,我就发现我面临的问题很奇怪:这封信我非写不可,但又不知道写些什么。请你想一想:想在一件案子上替自己辩护,但又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不知道人家指控了些什么,这岂不是令人挺为难的吗? 注254 在涉及政府的问题上,我就处于这种情形。我虽然没有被指控,但我被判了刑;而且,由于我发表了两本“胆大妄为、亵渎宗教并导人为恶,试图摧毁基督教和推翻各国政府”的书,便受到百般屈辱。在宗教问题上,我们至少有某些线索可寻,知道他们想说些什么,从而对他们想说的问题进行分析;然而在政府问题上,却一点线索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始终避而不谈他们有哪些看法,没有说明我在什么地方试图推翻各国政府,更没有说明我如何和为什么要推翻各国政府,一字未提他们有何根据证明他们所指摘的罪行不是凭空臆造的。他们的这种做法,有点儿像说某人杀了人,但又说不出他是在什么地方杀的,什么时候杀的,杀的是什么人:这简直是一桩无头公案嘛。即使是在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所的法官也只是强迫一个被告自己猜他为什么被起诉,但从来不在未向被告说明根据什么定他的罪以前就判他的刑。

    《乡间来信》的作者处处留心,避而不谈这个所谓的罪行;他在信中把宗教问题和政府问题合并在一起,略微提了一下政府问题就进而谈宗教问题;他说他只限于谈宗教问题,他倒也说话算数,只谈了宗教问题。不过,如果起诉的人拒不说明他们指控些什么,我们怎么去评说他们关于政府问题对我的指控呢?

    请注意这位作者在他的文章中是如何笔锋一转就改变了问题的性质的。小议会说我的书是旨在推翻各国的政府,而这位作者只是说各国政府在我的书中都受到了强烈的批评。他的话和小议会的话大不相同。一项批评无论是多么强烈,都不可能是一个阴谋;对某些法律进行批评或谴责,并不等于想废除所有的法律。他的话无异于指控某人杀害病人,却说过错在医生。

    还有,对于他们不愿意讲的理由,应如何回答呢?对于他们毫无根据地所做的判决,应如何批驳呢?在双方都没有提出证据的情况下,那些先生们说我想推翻各国政府,而我,我说我没有推翻各国政府的意思,虽然这两种说法正好是针锋相对、完全相等的,但我认为我的说法是对的,因为,我想做什么,只有我比谁都更清楚嘛。

    这两种说法不相等的是它们产生的结果。根据他们的说法,我的书被焚毁,并下令逮捕我;而我的说法,却一点作用也不起。不过,如果我能证明他们的指控是错误的,他们的判决是不公正的,那么,他们对我的指摘就会反过来指摘他们:逮捕令和刽子手的手全都会反过来落在他们头上,因为,再也没有什么办法比他们那样采用直接违反政府建立的目的的手段更能彻底推翻政府了。

    单单这样陈述,还不够,还需要我详细论证。在这里,人们将看到:当官员们对主权者毫无敬畏之心并任意践踏法律的时候,一个人的命运听任这样不公正的官员们的摆布,是多么可悲啊。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他们一句话就可定案,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更有甚者,他们还把无辜的人提出的申辩当作一项新的罪行;该不该因为这个无辜的人辩称自己无罪而惩办这个人,全由他们决定。

    我应如何着手,证明他们没有说真话呢?如何证明我没有推翻各国政府之意呢?不论我对我书中的哪一个论点进行辩护,他们都说他们谴责的不是那个论点;他们对我书中的论述,好坏不分,一律谴责。为了不让他们有任何一个借口,就需要把我的书全都谈到,就需要一本又一本,一页又一页,一行又一行,甚至一字又一字地从头谈到尾。此外,由于他们说我想推翻各国政府,所以还需要对各国的政府一个又一个地加以研究。这是多么艰巨的工作啊!要花多少年时间来做这个工作呢?要写多少本对开本的书呢?写好之后,谁看呢?

    因此,人们只能要求我做我能做的工作。每一个明智的人只读一下我向你讲的话,就行了,而你也就不要再提更多的要求了。

    我的两本书 注255 遭到了同样的指摘,并同时被当众焚毁。可是在这两本书中,只有一本是论述政治权利和政府的运作。虽说那一本书 注256 也谈论这两个问题,但通篇也只不过是这一本书 注257 的一个摘要。 注258 因此我推断,他们所指摘的是这一本书。既然他们对其中的一些说法进行指摘,他们就应当把它们向公众全文引录,或者,至少也要像他们针对我有关宗教的论述那样摘录其中几个说得对或说得不对的观点。

    既然他们说我阐述的那一套理论是旨在破坏政府,那么,就让我把那一套理论陈述出来或者对全书做一个分析。如果在我的分析中显然看不出什么破坏性的言论,那他们就按照作者的陈述到书中去找,看是不是有。

    不过,先生,我所做的分析是很短的;尽管你从我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某些结论,但你千万别匆忙行事。现在就让我们来一起研究,等研究完了以后,你再回过头来下结论,如果你愿意的话。

    是什么使国家成为一个整体的?是它的成员的结合。 注259 它的成员何以会结合在一起?是由于有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义务。这一点,大家迄今是完全同意的。

    不过,请问这种义务的基础是什么呢?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有些人 注260 说是强力,另外一些人 注261 又说是父权,还有一些人 注262 又说是神的旨意。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讲出一番道理,并批评别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我本人也一样,我将像那些在这个问题上发表过有益的意见的人那样,提出我自己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是它的成员们的公约。 注263 对于一切与我的看法不同的论点,我已经进行过驳斥了。

    且不说我的看法是多么地符合事实,单拿其依据的可靠性来说,就已经胜过其他人的观点了。因为,在人与人之间,除了承担义务的人的自由的约定以外,还有什么其他更可靠的基础使他们承担义务呢?对于其他人的观点可以进行争论, 注264 而对于我的观点,是没有什么可争论的。

    正是由于必须要有“自由”这个条件(这个条件就包含了其他条件),所以,一切没有这个条件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即使拿到人类的法庭上去裁判,也是无效的。因此,为了明确这个约定的内容,我们就需要阐明它的性质,指出它的用途和目的,并证明它是适合于人的,而且与自然法毫不抵触。我们不许可以社会契约来违反自然法,不许可以个别的契约来违反人为法:正是由于有了法律,自由才能存在,从而使公约具有力量。

    根据以上所说,我的结论是: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由于有了这个公约,每一个人对所有的人都承担了义务;反过来,所有的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这就是成员们结合的直接目的。

    我之所以说这种公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是由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因此它不可能是不公正的,也不可能遭到滥用,因为,只要整个集体都为大家着想,共同体是不会自己伤害自己的。

    我之所以说这种公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另一个原因是:它虽把参加公约的人都结合在一起,但它不使他们受任何一个个人的奴役; 注265 尽管它把他们唯一的意志作为法规加之于全体订约者,但它能使每一个个人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注266

    由此可见,全体的意志就是秩序,就是最高的法规。这个普遍的和人格化的法规,我称之为主权者。

    因此,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 注267 它实质上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

    不过,这个抽象的集体如何行动呢?它通过法律而行动;除此以外,它就没有其他的行动办法。

    什么叫法律?法律是公意对一个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的庄严的公开宣告。 注268

    我说的是“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因为,如果该事物不是与所有的成员都有关系,则法律将失去它的力量,而且是不合理的。

    从性质上说,法律是不能针对个别的对象而制定的,但它却可以应用于个别的对象。

    立法权应掌握在主权者手里,但它所立的法却需要另外一个权威来执行,也就是说,该权威可以把法律制定成个别的法令。这个执行法律的权威的存在,其目的就是在执行法律,而且只能是执行法律。为此,就需要建立一个政府。 注269

    什么叫政府?政府是在属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目的是使这两者互相适应,并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的与政治的自由。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应表达组建它的公意;但就政府本身来...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