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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印度与印度教的一般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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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一直是个村落之国,具有极端强固的、基于血统主义的身份制,这点恰与中国形成强烈对比。然而,与此同时,它又是个贸易之国,不管是国际贸易(特别是与西方)还是国内贸易都极为发达,从古巴比伦时代起,印度即已有贸易与高利贷。印度的西北地区一直在希腊文化的影响下,而南部也早有犹太人定居。祆教徒从波斯移民至西北地区,专心从事批发贸易。接下来则为伊斯兰教的影响以及莫卧儿大汗阿克巴的理性启蒙运动[2]。在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以及在其先前也有过几次,整个(或几乎整个)印度曾经形成政治上的统一达数个世代之久。然而,统一的时期也经常为长期的分崩离析所中断,国家分裂成无数个政治势力,彼此相互争战。

    地方君侯遂行战争、政治与财政的手段皆已理性化,并且依据文字记载,在政治的范畴内甚至已有马基雅维利式的理论化,骑士的战斗以及由君侯装备且训练有素的军队亦已出现。尽管有人如此主张,但印度的确不是首先使用大炮的地方,虽然大炮在印度出现得相当早。国家金融制度、包税制、国家配给制度、贸易与交通的独占等等,都以类似西方家产制样板的方式发展起来。印度几个世纪来的城市发展,在一些重要方面也类似西方中古的发展。我们目前所用的作为一切“计算”之技术性基础的理性的数目制度,乃源自印度[3]。与中国人有异的是,印度人强调理性的科学(包括数学与文法)。他们发展出几乎所有社会学类型里可能有过的哲学的学派与宗教的教派。大部分的学派与教派都是基于彻底主智主义的因而也是有系统的、理性的基本要求而发展出来的,所呈现出来的生活层面也极为广泛。宗教思想与哲学思想长久以来都享有几近绝对的自由,至少一直到近代为止,比起西方的任何国家都要来得更多些。

    印度的法律制度亦发展出许多有助于资本主义之成长的形式,其适合的程度并不会比我们中古欧洲的法律要来得逊色。商人阶层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所拥有的自主权,至少也相当于我们中古时期的商人。印度的手工业与职业的专业化亦有高度的发展。从资本主义发展之可能性的观点而言,印度各个阶层的营利欲是如此之强烈,似乎已没有多少可供改进的空间;另外,世界上似乎再也找不到一个像印度那样几乎没有反货殖的观念又如此重视财富的地方。然而,近代的资本主义却没能自发性地从印度茁长起来,不管是在英国人统治之前还是期间。究其实,它是以一种制成品的方式输入的。此处我们必须检讨,印度宗教的性格是否构成了妨碍(西方意义下)资本主义之发展的因素之一。

    印度的民族宗教即为印度教(Hinduismus)。“Hindu”一词首见于外来伊斯兰教徒的统治时期,意指拒绝改宗的印度土著。一直要到近代文献里,我们才发现印度人自己开始用“Hinduismus”一词来说明他们的宗教所属。不过,英国官方在进行普查时,用来称呼此一宗教的名称却跟德国所用的一样————“婆罗门教”(Brahmanismus)[4]。之所以用此名称,则是因为某种特定形态的祭司————婆罗门————乃是此一宗教的担纲者。众所周知,婆罗门构成了一个“种姓”(Kaste),而一般说来,种姓制度————一种极端严格且排他性的世袭身份制————在印度的社会生活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这点不管在过去或现在皆然。而印度古典时代的四大种姓,根据《摩奴法典》所言[5],乃是婆罗门(僧侣)、刹帝利[6](Kshatriya[骑士])、吠舍(Vai?ya[自由民])与首陀罗(?ūdra[奴仆])。

    对一般人而言,种姓制可说是个相当陌生的概念,虽然他们对轮回可能还有点模糊的了解。其实这些概念并非虚构,只是还需要利用极端丰富的资料与文献来加以阐释。

    1911年的《印度普查报告》里,《宗教》一栏下“印度教徒”有2.175亿人,约占总人口的69.39%。除此之外,属于外来宗教的伊斯兰教徒有6660万人,占总人口的21.26%;基督教徒、犹太教徒、祆教徒以及“泛灵论者”有1029万人,占3.28%。列为印度本土宗教的尚有:锡克教徒(Sikh[7]),约300万人,占0.86%;耆那教徒[8]120万人,占0.4%;佛教徒1070万人,占3.42%,然而,除了30多万信徒外,其他都居住在缅甸(从很早前,缅甸人口就有90%是佛教徒)[9],剩下的一些则居住在西藏边境、印度边缘地带以及中亚,换言之,这些地方并非传统印度人居住的领域,而是蒙古利亚人的地盘。

    利用这些前后相差数十年的普查数据作比较,当然得有所保留。印度教徒的比率自1881年以来已有所递减,从74.32%降至69.39%;伊斯兰教徒则从19.74%上升至21.22%;基督教徒从0.73%升至1.24%;而泛灵论者则从2.59%升至3.28%。这些比率的变动,尤其是最后一个数据的增加,除了因为未开化的泛灵论部落的人口出生率有所提高外,大部分也是计算的基准前后并不一致的缘故。印度教徒的比率降低,有一部分也是由于普查范围延伸至缅甸,使得佛教徒人数大量增加。此外,印度教徒比率的相对降低,也可以归因于其出生率和死亡率与其他教徒的差异。印度教群众的社会地位,相对而言较低,因此生活水平也较低,而这在某个程度上乃是宗教的缘故。早婚、杀女婴、禁止寡妇再婚等等,导致出生率的降低以及上层种姓妇女的高度死亡率;至于在收成不好的季节,由于食物禁忌所导致的营养不良,则对贫困的阶层有重大的影响。

    印度教徒减少的另一个因素,则为单纯的改宗信仰伊斯兰教或基督教,改宗者主要来自下层的种姓,目的则在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并没有其他宗教教徒正式改宗皈依印度教的事例,因为根据印度教教义这是不可能的。这点可以引导我们更进一步思考印度教的独特性。

    就社会学的意义而言,“教派”一词指的是由宗教达人或具有特殊禀赋的宗教人士所组成的一种排他性的团体,成员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并以个别身份加入。相反的,作为一种普世性的、大众救赎之机构的“教会”,就像“国家”一样,认为每个人————或至少其成员的所有子孙————从一出生即属于此一团体。教会要求其信徒的条件为:必须举行秘迹仪式,并且(可能)得证明自己对圣典知识的熟悉,至于积极的信徒则必须贯彻秘迹以及一切的义务。结果则是,当教会发展成熟且掌握权力时,即会根据“强制加入”(coge intrare)[10]的原则,强迫其反对者遵从上述义务。在此意义下,个人一般而言乃是“生于”教会,个别的改宗与入教,只有在教会已达成其终极目标————所有的人都结合在一个普世性的教会里————时,才能成立。

    印度教可说是个严格讲究血统主义的宗教,仅凭其双亲是否为印度教徒而决定子女是否为教徒。它之所以具有“排他性”乃在于除此之外即无其他任何方法可进入此一共同体,或至少无法加入那些被视为具有完全宗教资格者的团体中。印度教并没有拥抱“全人类”的欲望。不管他的信仰或生活方式为何,任何人除非生为教徒,否则即为外人————一个基本上无缘接受印度教之神圣价值的野蛮人。虽然有所谓“门户开放的种姓”[11],不过这些都是不净的种姓。赐予普世恩宠的宗教机构自然也用“破门律”来处罚某些犯戒的行为,不过那些被处以破门律者只是被剥夺了宗教性恩宠,他们仍在教会的管辖权之下。然而,印度教对于违反宗教戒律的人处以永远地逐出共同体,就此而言,它倒是像教派一样地具有“排他性”。例如,有些婆罗门的种姓成员曾被迫改信伊斯兰教,尽管事后他们企图以赎罪、净化等方式来解决,然而当他们曾经被迫食用牛肉的事实为人所知后,他们就再也不准回到原先的种姓。

    此一例子倒是类似基督教早期的一些英雄主义式的教派,包括孟塔奴斯教派[12],他们根据《圣经·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三十三节所言:“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坚持拒绝基督教徒参加皇帝崇拜的仪式,这点恰与采取合作态度的教会组织形成对比。也就是因为这样,罗马人在戴克里先迫害基督教时[13],将崇拜皇帝规定为强制性的。

    只要个别的入教还有可能,那么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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