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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1901—1911年政治和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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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本省税收和公债发行事项。(4)修订或废除只影响本省的有关章程。(5)资政院成员的选举。(6)由资政院或督抚提出的质询。(7)市政会上的争议事项;自治会申请或建议的事务。

    (五)与督抚的关系。(1)总督和巡抚如对咨议局的决议无异议,应负责予以公布并执行。如无总督或巡抚的批准,此类决议不得实施。(2)如总督或巡抚对咨议局的决议不满时,他可以命令复议。(3)在进一步讨论之后,如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4)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咨议局的会议。

    从章程中的条款来判断,咨议局似乎是绅士表达意见的机构,但很难被认为是一个立法机关。它毋宁说是各省督抚的一个咨询团体,因为督抚们有权拒绝咨议局决议。然而,咨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即使在以前,督抚也不敢忽视显贵绅士的意见,所以他必须审慎行事而不冒犯绅士,否则,他会给自己招致相当的麻烦。从这个意义上说,咨议局可以被视为仅仅是把过去实际实行的一切加以合法化罢了。事实上清政府把咨议局议员数规定为各省生员定额数的5%,[51]就说明政府已经有了这种想法。但不管怎样,一旦有了这一法定形式,地方绅士对各省督抚的压力无疑就增加了。

    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咨议局的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然而,那些学问高深和在百姓中德高望重的绅士都宁可不参加地方政治和咨议局。那些当选的人中很多在政治上有野心,也往往不为人所尊重。[52]

    这样,省一级立法机构的雏形逐渐形成,1909年在各省召开咨议局第一次会议。在很多省内,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督抚与咨议局发生了冲突。由于督抚有否决权,他毕竟比咨议局权大。但是这只能驱使咨议局议员参加要求立即召开国会的运动,而这个国会将不仅仅是一个咨询机关。

    资政院是由清政府创立的,它是一个审议机关,或者是国会的雏形。按照1909年起草的章程,[53]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成员资格。成员将包括100名帝国的被提名人和100名民选的代表。在帝国的被提名人中,有48名宗人或满洲贵族,32名现任官员,10名学者和10名最高级的纳税人。民选产生的代表从咨议局议员中选出,而且由他们投票选举,但要经本省督抚的批准。

    (二)允许讨论的问题。(1)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2)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3)修订或废除法令;(4)关于咨议局和督抚有争议的事项;(5)由皇帝提交的其他事项。

    (三)与行政当局的关系。(1)各部或其他高级行政机关的大臣如对资政院的决议不满意时,可以命令重新审议;(2)在重新审议之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得呈请皇帝作出裁决;(3)当资政院对内阁或政务处的决议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阐明;(4)当某一行政机关的大臣侵犯资政院的权力或破坏法律时,资政院可奏请圣断。

    资政院显然无权监督政府。政府也不是非执行资政院的决议不可的。因此,严格地说,资政院只是一个协商机关。

    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始于1909年,第一次会议于1910年10月在北京召开。从此以后,资政院常常与各部大臣以及各省督抚发生冲突。结果,有些决议得不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大臣的批准,而且因皇帝的决定而被废弃。由于这种原因,资政院的议员也开始大声疾呼,要求立即召开国会。

    清政府认识到宪政应该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于是决定加以促进。1908年起草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54]1910年起草了《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55]地方自治会的选举立即开始。选举和当选资格的限制如下:投票者必须是男性,年龄在25岁以上,中国籍,在其所住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付两元以上的固定税金或公共捐献。董事会的董事由有关的自治会选出。在这种情况下,自治会成员投的票数应该与他们拥有的财产总数相符合。这样,有财产的人在自治会中格外地被赋予了特权。在自治会会员之中,相当数量的人是有低级功名的绅士。大部分被选为自治会会长和镇乡董事的人是绅士。的确,清末的地方自治实际是绅士之治。然而,政府官僚政治对这种自治制度施加了强大的压力。知府、州官和知县有权解散地方自治会。董事会的决议没有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批准不能实施。知县能够免除镇乡的董事的职务,而且可以不同意有关自治会选出的自治会办事人员。结果,这种自治会很像咨议局和资政院的情况,实质上就是政府的一个辅助机构或咨询团体。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互相担保的集体的制度,如“保甲”或“里甲”,它们的作用是辅助政府维持公共秩序和征税。一般说来,绅士并不与这种制度有牵连。然而,只要这类集体仍在起作用,他们就可以发挥相当的影响;总之,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绅士对每个地方的家族和社团都拥有相当的影响。事实上,地方当局只有与绅士控制的这些社团合作,才有可能进行治理。目前清政府正在组织地方自治会作为宪政的基础,它当然不敢忽视绅士的力量。由于地方绅士拥有的权威不是法律授予的,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政府官员在过去有时忽视过绅士。但是现在,绅士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证。这就是清末所规划的地方自治制度的实际内容。从另外的角度看,可以说清政府有这种企图:正式认可绅士在地方上的控制,把绅士置于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即把他们的职能正式纳入基层的政府部门),以此来巩固它的统治。简言之,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56]

    财政的清理与集中

    清朝财政是极端混乱的,以致中央各部以及各省政府几乎不受中央的控制。如果政府要提倡教育、发展武装和准备实行宪政,集中财政管理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

    在义和团事件之后,财政改革的第一个企图是统一货币。在此期间,在中国流通的货币有传统的纹银(细丝银)、铜钱和各种外国铸造的银元。此外,1889年,张之洞在广东开办了一个铸币厂,用机器生产铜钱和银币,此举证明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很多省份开办了铸币厂,源源不断地铸出钱币。但是这些硬币并没有标准化。事实上,自从1850年以来,流通着各种各样的货币,它们之间并没有定出固定的兑换率。各省官办的、私营的银行和钱庄以及外国银行都在发行纸币,这样就使财政更加混乱了。这种货币的混乱状态当然阻碍了商业的发展。西方商人愈来愈坚持要求统一货币。事实上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以及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和中日通商行船续约都要求清政府统一货币。此外,由于1901年下半年之后世界银价急剧下降,进口贸易对于采用银本位制的中国来说变得非常不利。而且在甲午战争之后,中国还遭到必须以黄金偿付外国债款和赔款的损失。[57]因此不仅在西方人之中,而且在中国人之中也有人提出建议,要求采取金本位制和试图使货币标准化。

    清政府也认为这是当务之急,于是就专门设立了财政处。[58]这时币制改革与外国的利益是如此密切相关,以至没有它们的合作就难以进行。因此,清政府与还在实行银本位制的墨西哥政府一起要求美国在友好的条件下合作,以便在采用金本位制国家和银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之间建立稳定的关系。结果,在1903年成立了国际汇兑处,次年美国专家精琦到中国来调查货币情况。精琦向中国政府提出以下方案:(1)中国应该立即采取金本位制,但金货币不应在国内流通,只作货币的储备和支付外国之用;(2)在国内,银币应用作标准货币;(3)金与银之间的兑换率应是1比32;(4)为了监督新币制的采用,应雇佣外国人。[59]

    德国和法国同意这个建议,但英国和俄国反对它。在中国内部有赞成和反对的意见,但由于张之洞的强烈反对,这个建议被搁置起来了。张之洞反对的理由如下:(1)不应该允许外国人干预中国的财政或货币问题;(2)由于中国通常是使用铜钱,所以采用银本位制就够了,采用金本位制则太过分了;(3)金和银之间的实际兑换率是1比40;把它折成1比32将是欺骗百姓,在铸造中将会获得高达20%的利润,而且将使一种不足值的货币流通;(4)世界银价下跌,虽不利于中国偿付赔款和外债,但有利于促进出口而限制进口。当清帝国的主要目标是富国强兵时,银价下跌对它并不是一个问题。

    精琦的意见遭到驳回,政府的意见是决定暂时维持银本位制,虽然金本位制也可能在将来实行。但是关于标准硬币的问题仍有争执:究竟应该采用一两的银币还是采用约等于半美国银元的一元银币(相当于0.72两库平银)。张之洞主张铸造一两的银币,其理由是纳税以两为基础,而银元又不能与外国银元竞争。袁世凯表示同意。因此在1905年,政府决定暂时以银两作为标准硬币,并在天津开设造币总厂和四个分厂,以便专门铸造一两重银币,同时禁止其他造币厂铸造银币。但实际上关于采用银两或银元的争论仍未停止。主张使用银两的人主要是张之洞和袁世凯等各省督抚;使用银元的支持者是户部(后来改为度支部)的一些官员以及中外商人。由于张之洞和袁世凯直到1908年仍有强烈的影响,1908年政府再次决定以银本位制统一货币制度。但是在1909年由于袁世凯丢官和张之洞死亡,支持银元的人们的力量顿时变得强大了。最后在1910年决定取消银两制,而以银元为标准硬币,只限造币总厂和它设在汉口、广州、云南及成都的分厂铸造。

    可惜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以前发行的银通货停止使用,而仅仅是在旧体系上增加了新的银元;这样只会加剧货币的混乱,并使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清王朝结束。

    另外,还有省的铸币厂在铸造铜钱。铸造铜钱是为了增加经费,所以它们的质量日趋低劣,从而引起了通货膨胀。由于铜钱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这就使他们遭受极大的苦难。有鉴于此,当1905年在天津开设造币总厂时,政府开始只铸造铜钱,因为当时的急务被认为是要控制住铜钱,或者甚至是在铜本位基础上统一货币。但是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吸收各省铸造的铜币。它就命令各省不要再铸造铜币,并关闭那些还没有开始经营的铸币厂。由于督抚们不愿遵奉这条命令,滥铸之风仍然存在。[60]

    另一个引起混乱的原因就是纸币。接近清朝末期,督抚们和某些商人开设官、私银行,而且它们和钱庄都不受限制地发行纸币,这也引起了通货膨胀和使百姓遭殃。1905年,清政府开设了户部银行,资金四百万两,为的是要发行有高度信誉的钞票,以期抑制无限制地滥发纸币的情况。然而,即使这个银行发行的钞票,也没有足够的储备金和固定的发行额。因此户部银行发行的钞票也不过是增加混乱而已。随后,在1908年政府把该行改组成为有1000万元资本的大清银行。

    1910年,政府为了集中管理纸币,决定今后只有大清银行才能发行钞票;与此同时,政府还规定发行总额并建立储备基金。不准有其他发行钞票的机构,那些已经发行了的,要在流通中逐步收回。当然,这些计划并未完成。流通中的纸币总数估计有6.5亿两。如果大清银行要发行同样数量的钞票,它就需要3.25亿两储备基金,但它只有1000万两资本。[61]

    还打算统一度量衡制。在中国,度量衡随各省而异;甚至在一省之内也因地而异;甚至在同一地方随着目的不同它们也有差异。如同货币一样,这种情况妨碍了商业的发展。在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了章程,规定了长度标准(营造尺)、容量标准(漕斛)和重量标准(库平两)。[62]清政府决定度量衡采用十进位制。按照颁发的计划进度,官方所用的量器和磅秤都要在两年内加以调整,以符合新制度;私人用的要在十年以内调整完毕,但政府未能看到这些计划被付诸实施就寿终正寝了。

    在此期间,清政府企图集中它的财政管理。关于各省的财政,只有正规的收入和支出得上报户部。额外的收支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之后都大大增加了,但并不上报。这种不上报的情况更加削弱了清末中央对地方行政的影响。因此,在1906年政府把户部和财政处合并以统一中央的财政之后,政府打算冒险把全国的财政加以集中管理。但是这当然会遭到督抚们的强烈反对。

    然而,在1909年拟定了下述指导性的政策方针[63]:(1)只有度支部有权借外债。如中央政府的任何部或省政府要缔约借外债,需经度支部的许可,并必须以它的名义借款;(2)到当时为止,中央政府各官署筹措的资金原由这些官署支配。自此以后,这类资金都要上报度支部;(3)由于各个部的官办银行正无限制地发行钞票,又由于国家要对这些钞票负责,度支部被授权可对这些官办银行不定期地进行抽查;(4)当时各省花费本省自筹的款项,不向中央政府汇报。今后,所有这些资金都应上报度支部,度支部被授权调查这类事务。

    为了执行这一政策,决定度支部在1909年3月起开始检查各部和省政府1908年的收支,并从1911年起建立预算制度。因此,每省的财政实际情况都被广泛地考察过,其结果也被公布了。[64]在1910年,度支部根据各省各部呈交的预算表编出一份拟议的1911年全国预算表,并把它呈交给资政院。资政院作了某些修改即予通过。根据直到此时的中国人的定额使用法,岁入总数应该总是不变的,而在开支方面应该是量入为出,所以没有作预算的必要。因此,中国采用预算制之举是前所未有之事————不过这项措施证明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第一个预算表行不通,因为由各部和各省政府呈交的最初计划都不可靠,它们都是根据“少收多支”的方针制定的。结果,度支部造的全国预算表的收入为2.96亿两,支出为3.76亿两,证明是一个“赤字”预算。这个预算不可避免地成了资政院的一个争论问题,于是就通过了一项修正案,把预算的收入改为3.01亿两,支出改为2.98亿两,以便使收支趋于平衡。[65]当然,这种修改并无坚实的基础。辛亥革命终止了这种闭门造车的官样文章。由于岁入还没有被集中起来,北京没有统一的国库,也不了解实际的收入和支出,因此编制预算在技术上仍然是不可能的。

    其他改革方案

    编纂新法典

    中国自古以来就已经有与近代行政法和刑法相似的法律,但是没有或很少有与近代民法和商法相似的法律。另外,司法和行政的权力并不像近代西方那样分立。在义和团事件后,当清政府积极打算采用西法来富国强兵时,它终于看到了需要按照西方模式修订法律。自从政府开始主动提倡工商业以来,对民法和商法的需要就变得明显起来了;与此同时,中国人终于逐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种种不利,并希望取消治外法权。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按照西方模式修改法律和修改司法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英国、美国和日本在它们1902和1903年签订条约时已经要求修改。结果,清政府在1902年决定着手修订法律和司法管理的准备工作。为此目的,设立了一个官署,由有丰富经验的官员沈家本任主管,开始检查《大清律例》。结果,在1905年,如剐刑、枭首示众、死后斩首以及文面等酷刑都被废除。杖刑等体罚则代之以罚款,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66]

    从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纂新的刑法以及民法和商法;新刑法的草稿则在1908年完成。后者以日本刑法为范本,而日本刑法又是以德国法典为基础的;新刑法规定,惩罚限于死刑、监禁或罚款。这样,以前所有的肉刑都被废除了,同时又引进了缓刑和假释的新的做法。在犯罪名目中,又增加了涉及外交事务、选举、运输和交通以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犯罪行为。结果,它实际上与其说是《大清律例》的修订本,不如说是一本崭新的刑法典。当然有许多人起来反对这一法典草案。当它被呈交给中央和省政府的高级官员评议时,下列各点受到最严厉的批评:(1)根据草稿,16岁以下的犯罪者不予起诉————这种年岁限度应予降低;(2)对那些犯有损害皇室、反叛、搞阴谋或犯忤逆罪者处以绞刑,惩罚太轻;(3)对犯有掘墓,或破坏、遗弃、偷盗尸体罪行者处以监禁劳役,惩罚太轻;(4)把合法自卫的概念应用于违犯祖宗的罪行是不能接受的;(5)与无夫之妇通奸而不予起诉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67]总之,起草的新刑法遭到了儒家观点的批判。结果,作了很多修改以迎合上述大部分反对意见。

    经过这些修改后,起草的法典随同补充章程被呈交给资政院讨论。在资政院里,出现了种种不同意见,但无法作出任何结论。讨论结束时,只通过了一般条款,至于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则被挂了起来。然而,在1911年1月,清王朝借口如要实行宪政,就不可推迟颁布刑法,因而公布了一般条款以及资政院尚未通过的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政府打算把它们送交下一次资政院的会议上批准。

    在此期间,由于新刑法典的编纂非常缓慢,因此修订的《大清律例》已在1910年作为临时措施颁布,其名称为《核定现行刑律》。[68]这部刑律除上述在1905年修订的部分外,基本上与原来的律例一样,只是名词有一些变化,并且对章程的某些方面作了简化。它在1928年之前继续有效。

    政府在着手编纂新刑律的同时,开始编订商法和民法。特别迫切需要一部商业法,因为它是发展商业的先决条件。早在1904年1月,已经起草了《商人通例》、《公司律》以及其他章程。由于这些律例是仓促制定的,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当局就与一名日本顾问在1908年开始编纂新商业法,但它只完成了一部分。除此之外,农工商部起草了一部商业法典,在1910年呈交资政院,但是在它被批准之前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大规模编纂民法的工作是在1907年与一位日本顾问一起进行的,草案于1911年完成。它以日本的民法为基础,而后者则仿效德国的民法。然而,所提出的草案是不得人心的,因为它忽略了传统的中国习惯;总之,在清王朝垮台之前它是没有机会付诸实施了。[69]

    革除陋习

    在进行行政、司法、法律和军事制度的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在百姓中间开展了一场革除陋习的运动。1902年,政府公开反对缠足,这是早就遭到传教士和中国改良派攻击的陋习。[70]

    1906年,皇帝下诏禁止鸦片。诏令的内容如下:(1)逐渐减少种植罂粟,在10年之内彻底消灭;(2)禁止吸鸦片、开烟铺或进口鸦片;(3)有鸦片烟瘾的官员必须于6个月内戒除。[71]至于鸦片进口,清政府与英国当局进行了协商,1907年英国人同意把过去5年平均每年自印度输入中国的数量减少10%,如果清政府在其后三年禁烟有进展,就继续减少进口。在1910年,重新开始谈判,英国人不肯答应在7年内停止向中国输出鸦片。但是由于英国舆论的压力以及资政院和中国学生强烈要求立即停止鸦片贸易的行动,英国人终于在1911年答应到1917年停止从印度向中国输出鸦片。[72]

    消除满汉畛域

    作为中国的异族统治者的满人不像蒙古人那样,他们特别注意如何对待汉人,尽量对汉人不搞歧视。然而,满人人口只有汉人的四十分之一,而且文化水平也稍低,如果他们要维持统治地位,一定程度的歧视是难免的。例如:满族男子不能与汉族妇女通婚;法定的礼仪和刑罚在满、汉之间也有所不同;某些官职只许满人担任。

    此时,清廷修订了这些规章,力求满汉之间关系和谐。1902年,满族男子与汉族妇女通婚的禁令解除了;1904年(满族)将军和都统的职位以及海关上的某些职位也可以让汉人担任了。1906年的行政改革使中央各部开始实行新的一长制,即不分种族,满人和汉人均可担任各部唯一的大臣。在以前,所有满人的生计都有着落;他们不经营农业和商业,以使他们能够集中力量服兵役;1907年,政府废除了这种特殊待遇,也给他们土地,并命令他们与汉人一样种地,自食其力。在这一年,法定的礼仪和刑罚改为对满、汉族同等待遇。满族官员在朝见皇帝或写奏折时也奉命不再称“奴才”,而像汉人那样称“臣”。[73]然而,当满族中心主义正在军事和行政制度方面得到加强时,这种装点门面的努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在短促的宣统期间,政治和军事力量都集中在满族宗室手中,但这种做法却直接帮了革命党人的忙。

    清末改革的特点

    当我们回顾清政府1901年以后在政治和制度上所作的改革时,可以明显地看到以下各点。首先,在改革方案中有很多自取失败的矛盾。例如:当创设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时候,本来是为了广开言路以作为准备立宪的一部分工作,可是政府却愈来愈严格地控制人们表达自己的思想。当清朝接受了立宪政体的思想,中国的知识界就立刻开始要求马上召开国会。梁启超在东京组织政闻社以促进宪政运动。清政府对这种颇有影响的运动疑虑重重。它警告:学生应集中精力学习,不要稍涉政事,甚至不得公开发表演说。它还警告绅商不得干预政府事务,指出在君主立宪的各国,主权是属于君上的;虽然“庶政公诸舆论,而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74]。1908年,梁启超的政闻社被政府下令封闭。由此可见,即使在改革帝国专制主义的时候,清政府仍力图限制思想。

    其次,所有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人都各谋私利。1901年以后各项改革主要是由满族军机大臣荣禄和几名汉族总督张之洞、刘坤一以及袁世凯等所提倡。1903年荣禄死后,庆亲王奕 劻接替了他的职位。此后,在中央政府中提倡改革的主将就是奕劻,协助他的有其同盟者————在天津的袁世凯,他在北京有兼职————以及地方上迎合汉族士绅改革要求情绪的张之洞等人。1902年,当张之洞的同僚刘坤一死后,张之洞的影响也下降了;几乎可以这样说,在1903年以后,一些改革是由庆亲王和袁世凯联合进行的。然而,大约在1906年行政改革时,出现了一个有势力的反对庆亲王和袁世凯的满人集团。这个集团由陆军部大臣铁良和学部大臣荣庆领头,后台是光绪皇帝的兄弟醇亲王载沣。荣庆原是蒙古人,但他把自己看作满人。在1906年以后的两年时间中,两个集团争夺改革方案,但形势逐渐不利于庆亲王和袁世凯。最后,在1908年当皇帝与太后相继去世后,醇亲王成了摄政王,袁世凯被迫退隐河南。1909年,醇亲王控制着局势。铁良对他不满而离开了政府。代替他的是醇亲王的两个兄弟载勋和载涛,其他宗室人士都簇拥在醇亲王的周围。[75]

    满洲朝廷实行改革方案的目的究竟何在?清朝统治者是否真的相信需要改革?义和团事件之后,不仅康有为和梁启超等立宪派人物要求改革,就是各省督抚和外国人也都有此要求。为了防止反满势力的壮大,并要保持督抚们和外国人的支持,不管清朝统治者喜欢与否,除了改革别无选择余地,实际上,政府原先本无自己的改革方案。它只需要保持改革的门面,而对实际内容则毫不关心。

    因此清政府开始搞改革时姿态很消极,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特别是在日俄战争之后,它对改革的活动就越来越认真了。可是在这时候,改革并不如康有为和梁启超所主张的那样是为了富国强兵以防御列强的侵略。改革的目的毋宁说是为了保卫清政府不受汉人与外国人两者的攻击。换言之,改革是为了保住清王朝。因此,皇帝必须有统率陆海军的大权,必须万世勿替地统治帝国,必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汉族督抚们也需要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这就是他们与慈禧太后、醇亲王以及满洲的高级官员合作的原因。然而,他们想保存这个王朝的愿望并非只是出于他们对皇帝的忠诚或对清朝的热爱。那是因为他们感到如果没有清王朝,他们的权势也会化为乌有。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朝廷力图削弱汉族督抚的权力而把它集中于满人手中时,他们自然要大力反对。使形势更加糟糕的是,在1908年以前,汉人督抚都是西太后的臣仆,然后醇亲王接替了她,也行使控制帝国官员的特权,但他的威望远不如西太后,而且他的权力也越来越靠不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人督抚们对满洲政府的不满就空前地表现了出来。愚不可及的满洲统治者正在毁坏中国的儒家君主政体。

    在有清末年,绅士给了督抚们以社会的和经济的支持。原来绅士是反对改革活动的,但是一旦决定了要进行他们最反对的取消科举和宣布立宪政体这两件大事,他们却一反故态,转而积极支持改革。毫无疑问,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有爱于清政府或整个中国。对他们来说,新式学堂和旧式科举考试一样。通过开办学堂,他们能够把他们的绅士特权传给子孙。此外,未来立宪政体的基础应该是地方自治制。而这种地方自治正是他们所希望的。因此,他们乐意与各省督抚合作进行这一改革,而当后来政府企图集中权力时,他们也与督抚们一起起而反对。可是每当督抚采取任何似乎不利于他们的行动时,绅士们就要反对督抚。因此,各省督抚和咨议局常常发生冲突。[76]

    改革方案要求有大量资金。政府开始它的各项改革时并没有足够的经费。它必然要从各省榨取必要的资金。在各省,以强制捐献形式出现的额外税收却用种种名目强加到公众头上。普通老百姓都感到这是最不堪忍受的负担。对他们来说,采取立宪政体也好,专制政体或是其他什么形式也好,这都无关紧要;他们说到底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惊的生活。反映人民这种绝望处境的民众起义,在清末的很多地方几乎连年不断。与此同时,政府一方面强迫督抚们对财政改革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又逐步削弱他们的权力。不言而喻,督抚们对所分派的任务或者加以拒绝,或者有意留滞。结果,政府只好借外债来实行它的改革方案。

    1911年,政府与四国(英、美、德、法)银行财团签订一笔一千万英镑贷款的借约,作为开发满洲和币制改革之用,另外还举借六百万英镑贷款作为建筑粤汉铁路之用。前者用来实现1910年已计划好的币制改革,后者是为了把私人建设或发展的铁路收归国有。这笔粤汉铁路贷款结果成了点燃辛亥革命燎原烈火的火炬。在1898年,美华合兴公司已获得建筑粤汉铁路的权利。然而在义和团运动之后,收复利权运动的风暴在全国兴起,特别是席卷了广东、湖北和湖南各省。1905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作为这几省的代表与合兴公司谈判,成功地收回了路权。结果,湖北部分的铁路归该省管理,而湖南和广东部分则交给私人经营。[77]此后铁路的建筑非常缓慢,最后北京以私营公司不能有效地经营铁路这一并非站不住脚的理由,决定把川汉和粤汉两铁路统统收归国有。为此目的,政府力图从四国银行团借得必要的资金。因此,在四川、湖北、湖南和广东四省的绅商人士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对。这几个省的督抚被责成去镇压反对这次政府行动的骚乱,但甚至连他们也对绅商颇表同情。这种骚乱一直没有平静下来,最后竟发展成为触发革命的引火线。绅士和督抚们是否真的反对这种外债,这也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他们自己能够得到这些贷款,他们也许就不会反对了。

    概括地说,如果不是在清朝统治的最后10年,那么也是在最后五六年中,它的改革方案可以被看作是满洲统治者及汉族督抚和绅士企图保存、甚至扩大他们势力的尝试。但这些人的行事往往各有打算。结果,这些改革反而促成了王朝的灭亡。

    (刘坤一 译)

    * * *

    [1]《大清德宗实录》卷476,第9页。

    [2]《大清德宗实录》卷481,第4页。

    [3]舒新城编的《近代中国教育史料》是有关清代教育改革的一本有价值的资料书籍。另外还有舒氏重编的《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3卷本,1963年版)。关于绅士在创办学堂中的作用,参看玛丽安·巴斯蒂《20世纪初中国教育改革概况》。

    [4]参看傅吾康《中国科举制的改革与废除》,第53——67页。

    [5]《大清德宗实录》卷523,第19——20页。傅吾康:《中国科举制的改革与废除》,第59——67页;再参看艾尔斯《张之洞与中国的教育改革》第7章。

    [6]见喻长霖的叙述,转载于《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06,第8648——8650页;又见庄吉发《京师大学堂》第2章。

    [7]《大清德宗实录》卷548,第4——5页;艾尔斯:《张之洞与中国的教育改革》,第233——234页。

    [8]参看汪一驹《中国的知识分子与西方,1872——1949年》,第61、63、68——69页。

    [9]《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宣统元年》。

    [10]关于此时期的新式学堂章程,参看张百熙等人的《奏定学堂章程》。研究新式学堂的主要著作有苏云峰的《张之洞与湖北教育改革》。

    [11]《学务纲要》,载《奏定学堂章程》卷1,第10页。

    [12]同上书,第12页。

    [13]参看李又宁、张玉法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第2册,第974——989页。

    [14]《各学堂管理总则》,载《奏定学堂章程》卷5,第8页。

    [15]实藤惠秀:《中国人赴日本留学史》(1970年修订本),第461——463页。

    [16]关于开始于1901年的军队的改革,参看鲍威尔《1895——1912年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第4——7章;麦金农:《袁世凯在天津和北京:他的力量的源泉与组织》(加利福尼亚大学,1971年博士论文)。关于1895——1901年时期军事改革的重要背景材料,参看刘凤翰的两部专著《新建陆军》和《武卫军》。

    [17]参看麦金农《北洋军、袁世凯与近代中国军阀割据的起因》,载《亚洲研究杂志》卷32第2期(1973年5月),第405——423页。

    [18]参看麦金农《袁世凯在天津和北京》,第106——119页。

    [19]参看贝斯《1895——1905年的张之洞与新时期的争执问题》,第189——197页。参考书目该书所列时期为“1895——1909年”。————译者

    [20]包遵彭:《中国海军史》,第519——520页。

    [21]鲍威尔:《1895——1912年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第247——249页。

    [22]参看波多野善大《新军》,载 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一阶段,1900——1913年》,第365——382页。

    [23]关于清朝立宪主义者运动的总的背景,参看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1——6章;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3章。

    [24]参看孙任以都《1905——1906年的中国宪政考察使团》,载《近代史杂志》卷24第3期(1952年9月),第251——268页。

    [25]《大清德宗实录》卷562,第8——9页。

    [26]关于一般制度问题的背景,参看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编《清国行政法》第一部分。在莫里森的《儒家官僚政治的现代化》(拉德克利夫学院1959年博士论文)一文中可以看到有关晚清行政改革的史料。

    [27]这个官员负责河南省黄河堤坝的保护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可以由该省的巡抚来照管。

    [28]这个官职始于明代,其职责是审查奏议,然后再呈送皇帝。但是它引起很多批评,到清朝期间,它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官职。

    [29]这个衙门负责与皇太子有关的事项。由于清代后期的皇帝并不指定皇太子,詹事府便形同虚设。

    [30]这些巡抚的衙门与总督的衙门都设在同一城市中。

    [31]《大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1——13页。

    [32]《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02,第12——14页。

    [33]负责祭祀皇家陵墓的官署。

    [34]负责宫廷举行的宴会事项的官署。

    [35]据认为是负责国家宴会礼仪的官署。

    [36]负责繁殖和训练军马。

    [37]这点在此处注释引的诏书中已提到。

    [38]参看此处注释和此处注释。

    [39]参看此处注释。

    [40]《大清德宗实录》卷574,第6——7页;《东方杂志》第4年第8期(1907年)“内务”,第401——424页。

    [41]《东方杂志》第5年第1期(1908年),第10——13页。

    [42]参看此处注释。

    [43]参看赵中孚 《清末东三省改制的背景》,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1976年6月),第313——335页;参看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七章。

    [44]《大清宣统实录》卷52,第18——23页。

    [45]《大清德宗实录》卷583,第4——5页;卷595,第1——2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5——32页。

    [46]《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19,第1——7页。

    [47]见谢保兆(音)《1644——1911年的中国政府》,第372页。

    [48]《大清宣统实录》卷43,第2——5页。

    [49]《大清宣统实录》卷63,第10页;卷65,第9、10——18页。最后一处载有“十九条”的原文。

    [50]《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14——15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24页。

    [51]《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4页。

    [52]关于进行选举方法的叙述,参看张朋园《立宪派》,第12——40页。

    [53]《大清宣统实录》卷17,第14——19页;又参看《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1——2页。

    [54]《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44——62页。

    [55]《大清宣统新法令》卷14,第1——15页。

    [56]见芬彻《政治地方主义与民族革命》,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185——226页;菲利普·库恩:《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载小韦克曼等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268——280页。

    [57]关于背景,参看弗兰克·金《1845——1895年中国的货币与货币政策》;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1814——1919年》。

    [58]财政处建于1903年,但于1906年与度支部合并。

    [59]精琦推荐方案的译文载于《币制汇编》第3册,第1——62页;文件原文发表于《关于金本位制传入中国的报告》(美国参议院文件第128号,第58届国会第三次会议,1904年)。

    [60]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第179——181页;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283——361页。

    [61]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374——385页;魏建酞:《中国近代货币史》,第192——207页。

    [62]《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2——3页;《光绪政要》卷43,第43——44页;卡梅伦:《1898——1912年中国的改革运动》,第179页。

    [63]《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0,第95——98页。

    [64]《财政说明书》有23个报告,每一报告长达数百页,大约刊印于1911年。

    [65]参看王业键《1750——1911年中华帝国的土地和租税》,第75——76页。

    [66]参看迈杰尔《中国近代刑法介绍》第1——2章;陶龙生:《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载《社会科学论丛》第25期(1976年9月),第275——290页。(参考书目所列陶龙生一文刊载时间为1966年9月。————译者)

    [67]迈杰尔:《中国近代刑法介绍》第3——5章;《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第25——64页。

    [68]《大清现行刑律》卷2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第887——898页。

    [69]岛田正郎:《关于清末民法与商法草案的编纂》,载《法律论丛》卷34第6期(1962年),第119——149页;米特拉诺:《1906——1907年中国的破产法》,载《华裔学志》卷30(1972——1973年),第259——337页。

    [70]《大清德宗实录》卷492,第9页;李又宁、张玉法合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第1册,第525——532页。

    [71]《东华续录》卷203,第6——7页;《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2——3页;余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第5章;至于背景,参看斯宾士《清代吸食鸦片概况》,载小韦克曼和格兰特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143——173页。

    [72]《禁烟条件》1911年5月8日,载麦克默里编《1894——1919年与中国缔结的和与中国有关的条约和协定》第1册,第861——866页。

    [73]《大清德宗实录》卷492,第9页;卷576,第1页;卷579,第2页。《大清宣统实录》卷30,第26页。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144——145页。

    [74]《大清德宗实录》卷583,第4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5——32页。

    [75]参看萧一山《清代通史》第4册,第2501——2516页。

    [76]关于对它的进一步的讨论,参看市古宙三《试论绅士的作用》,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297——313页。

    [77]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著作是李恩涵的《1904——1911年中国争取自办铁路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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