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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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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间来信》的作者的推理方法。他信中的真正目的。他是如何挑选例证的。日内瓦的有产者们的性格。用事实来证明。结论。

    先生,我认为我最好是直接论述我想论述的问题,而不必花许多笔墨去先驳斥他们的论点。要逐一驳斥《乡间来信》的论点,必将陷入一个诡辩的深渊。我认为,把他信中的论点一一指陈出来,就等于是驳斥了。他的论点在理论的洪流中游荡,已经深深地掉进了漩涡,如果想在岸上伸手去援救的话,那一定会跟着它们一起被淹死的。

    在结束我的信以前,我不能不对那位作者的《乡间来信》做简要的一瞥。我不想分析他用来欺骗你们的政治伎俩,我只评说一下他的理论要点,并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他的理论的荒谬。

    你在前面已经看到了他针对我发表的那些怪论,至于他针对你们的共和国发表的那些论点,有时候简直是荒谬到了极点,没有一个能站得住脚。他信中唯一的真正目的,是在论证小议会所窃取的所谓的否决权是全权;他的信全都是围绕这个目的写的,有时候直截了当地翻来覆去说,有时候又拐弯抹角地玩弄许多花招来证明,极力在实质问题上欺骗公众。

    他信中对我的那些指摘,属于第一种情形。小议会说我违犯了法律,持不同意见者们表示反对,提出了他们的《意见书》。为了行使否决权,就必然会拒不接受持不同意见者们的《意见书》;要拒不接受持不同意见者们的《意见书》,就需要证明他们错了。要证明他们错了,就需要想方设法把我说成是一个罪人,而且是如此之罪大恶极的一个罪人,以致要惩办我,就不能不打破法律的束缚。

    第一次干恶事的人,如果发现他们今后将因此而陷入非再干恶事不可的困境,而且很可能因一念之差而终生成为坏人,直到把他们所迫害的那个不幸的人迫害致死:如果他们发现这一点的话,他们是一定会不寒而栗的!

    由执政官主持法院的工作,这个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形。自从小议会把执政官的权力与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力合并以后,法院的工作便由执政官或法官主持;你以为这样做,他们会感到很大的不便吗?执政官从前是在全体人民中间选举的, 注355 而现在只是在小议会的成员中选出,因此,他们既是其他法官的首领,同时又是其他法官的同事;在这件事情中,你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你们的执政官只不过是一位法官而已,尽管他们对短暂的审理案件的权力不甚感兴趣。然而他们却煞有介事地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重要的问题来谈论,以便转移你们的视线,不去注意那个真正重要的问题,使你们以为第一执政官依然是由你们选举的,以为他们的权力同以前是一样的。

    对于这些次要的问题,我们就谈到这里为止;从《乡间来信》的作者谈论这些问题的语气来看,他也是不怎么把这些问题放在心上的。现在让我们集中精力分析他在为否决权辩护方面提出的理由;他在这一点上花的心思比较多,而我也认为:是否承认否决权,是唯一一件事关你们成为奴隶还是成为自由的人民的大问题。

    在为否决权辩护方面,他最拿手的伎俩是把一个理论问题简化成一般的命题,因为,如果他老谈那个理论的应用问题的话,就很容易暴露出那个理论的依据之不足。为了转移你们对具体问题的注意力,他大肆夸赞你们的自尊心,把你们的视线转移到一些涉及面很广泛的问题上。当他把这些问题讲得玄之又玄,把他想诱骗的人弄得无法理解时,他就一个劲儿地糊弄和吹捧他们,把他们说成是什么政治家。他就是用这套办法把人弄得眼花缭乱、看不清方向的;他把只需凭常识就可解答的问题变成哲学问题,从而使一般人对这些问题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一般人既然听不懂他讲的话,因此也就不敢与他争辩了。

    谁相信他那些抽象的诡辩,谁就会犯我指摘他的那些错误。他用他那套办法来谈论问题,是左右逢源,不会出什么错误的,因为,他在他的话中塞进了那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的词句,所以总有一言半语使人们从某个角度听起来他讲的话是对的。当一个人为一般的公众写一本政治著作时,他是可以想怎么谈高深的问题就怎么谈的,因为他知道那些了解各国的情况并熟知他所论述的问题的人是不会阅读和评论他那本书的,所以他可以毫无顾忌地放言高论,而在基本的实质性问题上,则只三言两语,不深入讨论。如果我只是对你一个人讲的话,我就可以采用这个办法。然而我这几封信谈论的问题,是涉及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虽然读书不多,没多大学问,但他们有丰富的智慧和判断力;他们虽不懂那些学者们的古里古怪的语言,但用简朴的语言向他们讲述,他们还是能听懂那些深奥的语言的意思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在作者的利益与读者的利益之间作出选择:谁愈想自己的书有益于公众,谁就愈不该夸夸其谈,炫耀自己。

    产生错误和滥用否决权的另一个原因是“否决权”这个词的意思太笼统,太不确切,而且,用来说明使用这个权力的例子,也与这个权力风马牛不相及,毫不相干。他们在你们向他们提出的意见方面大做文章,以转移你们同胞的视线,不去注意他们真正的目的,并使你们的同胞产生骄傲的心理而失去理智,以便让他们花言巧语地说得从此不想比当今世界的主人生活得更自由。他们卖弄学问,大谈千百年前的往事和上古的居民,向你们列举了雅典之后,又列举斯巴达,接着又列举罗马和迦太基;他们向你们的眼睛里撒利比亚沙漠中的沙子,使你们看不见你们周围发生的事情。

    现在,让我像以前那样尽可能细致地分析一下小议会企图使用的“否决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力;我敢断言,在当今这个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敢以行政手段束缚立法者的手脚;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在毫无保留地把法律交给政府执行以后,就干瞪着眼睛听凭它去任意解释、规避和违犯,而且,对于这种不法行为,除了嘀嘀咕咕发几句毫无用处的牢骚以外,就既拿不出任何一种抵制的办法,也没有任何一种进行干涉的权力。

    让我们首先看一下那位匿名的作者 注356 为了牵强附会地使用他举的例子,就把问题的性质扭曲到了什么程度。

    他在《乡间来信》第110页说:“否决权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是防止有人(不论他是什么人)任意动用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不允许任何人任意修改法律,因此它是一种防止有人修改法律的权力;它是直接为政治社会树立的大目的服务的,即:在维护宪法的过程中维护它自己。”

    这样描述的否决权是很合理的,而且可以说它是民主宪法中的一个如此重要的组成部分,以致,如果立法权可以被宪法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经常动用的话,则民主宪法就无法维系。正如你所知道的,要举出例子来证明这个如此确切的理由,是不难的。

    但是,如果这个概念不是我们所批驳的那个否决权的概念,如果在这段话中没有一个字不与作者所说的这个权力的实际运用完全相反,则对这样一个完全不同的否决权的有利论断,就很不利于他想行使的否决权了。

    “否决权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它虽然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它是一项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一个人随心所欲地处处把自己的意志当作一项法律来执行,当然比按照一般的法律行事方便得多;这样一来,他本人也就等于是法律的制定者了。“防止有人(不论他是什么人)任意动用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不是他真正的意思;他真正的意思是“防止任何一个有保护法律之责的人起来反对践踏法律的人。”

    “它不允许任何人任意修改法律。”怎么能不允许呢?谁能防止一个手握大权的人不修改法律呢?谁能要求他向人民报告他的行为呢?“它是一种防止有人修改法律的权力,”他这个话的真正意思是“防止人们反对修改法律。”

    先生,你看他使用了多么巧妙的诡辩术;他这种手法,在我所批驳的这部作品中 注357 经常使用。事实上,掌握行政大权的人是从来不需要大张旗鼓地修改法律的,他也不需要人们以某种郑重其事的方式批准他对法律的修改;他只需连续不断地运用他的权力一点一点地使事情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就够了。这样做,是根本就不需要兴师动众搞大动作的。

    好在那些眼光相当敏锐、头脑相当清楚的人是会觉察到这一过程的发展和它将产生的后果的。为了阻止这一过程的发展,我认为可采取以下两个办法中的一个:或者,在官员们第一次只是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上违犯法律的行为刚一出现时,就立即表示反对(这时候,官员们会把反对他们的人视为不安分和爱找碴儿寻衅滋事的人的),或者,在他们的这种行为愈来愈严重时,便明确提出批评,加以制止。我敢说,无论你们的官员多么横行,你们都可以这样制止他们,而不会受到责难。不过,如果要选择的话,最好是选第一个办法。因为,每当小议会的人要更改某种已成定规的做法时,他们都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目的的。在一时摸不透他们的目的情况下,你们最好是一见到他们使出某种或大或小的新招时,就索性一律加以制止。执政官在进入小议会时,通常是先迈右脚,如果某一次他先迈左脚,我认为,你们就应马上加以纠正。

    我们有确切的证据表明,采纳那位作者的意见,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是赞成还是反对的结论,因为,只需把他阐述小议会的否决权的那段话,用来阐述公民提《意见书》的权利,就够了。你将发现他那段话用来说你们比说小议会更合适。你们可以说:“提《意见书》的权利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它的作用是防止当权者任意曲解和违犯法律;它不允许任何人任意修改法律和提出新的法规。它是直接为政治社会树立的大目的服务的,即:在维护宪法的过程中维护它自己。”这不就是持不同意见者们该说的话吗?《乡间来信》的作者的那段话,难道不是为持不同意见者们说的吗?对于有些词儿,我们切不可只看字面而不深入了解它们的意思。小议会的所谓的否决权,实际上是一项积极的权力,甚至是谁也想象不出它是多么积极的权力:它使小议会成了国家和法律唯一绝对的主人。而提《意见书》的权利,严格说来其本身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它唯一能起的作用,只不过是防止行政权的使用违背法律。

    现在让我们根据《乡间来信》的作者的原话来分析他想表述的真正意思;只需添加两三个字,就把你们当前的情况表述得很清楚了。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负有执行法律之责的机关有权按照它一时的心血来潮而随意行使法律的话,则该国的人民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它可以把它最横暴的意志当作法律来执行。”

    我认为他这段话是按照真实的情况描述的,可是在以下这段话里,你将看到一个与之完全相反的荒诞的描述。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人民不按规则行使立法权,则在这个国家里就没有政府了。”话是讲得不错,不过,谁曾见过人民不按规则行使立法权呢?

    这位作者在这样解说了一种与我们所说的否决权完全不同的否决权之后,心里感到十分不安,不知道应当把不是我们所说的那种否决权交给何人掌握。在这一点上,他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意见(对于他这个意见,我不想和他争论)。他说:“如果这种否决权可以毫无不妥地掌握在政府手里的话,那么,从事物的性质和效果来看,那就做对了。”接着,他举了几个例子;对于他举的例子,我不打算一个一个地加以评述,因为它们离我们太遥远,而且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毫无关系。

    只有这个有关英国的例子近在我们眼前。他举这个例子来作为平衡各部分权力的典范,是有道理的,是值得花一些时间探讨的。在这里,我只是根据他的原话把小国和大国的情况做一个比较。

    “尽管国王的权力已经很大了,但英国人民也不怕给国王以否决权。不过,虽然国王长时间没有立法机构的支持便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但如果他过于频繁地让立法机构为他立法,那对他也是很不利的。因此,这种否决权事实上只不过是防止立法机构贸然立法的手段,何况英国的君主在宪法保证他享有广泛权力的情况下,是乐于保护宪法的。” 注358

    按照他这个说法,你也许会以为英国国王的权力比日内瓦的小议会的权力还大,以为英国国王的否决权与你们官员所篡夺的否决权是一样的,以为你们的政府也像英国的政府那样没有立法机构的支持便什么事情也不能做,以为这两者都同样乐于保护宪法。如果《乡间来信》的作者不想表达这几层意思,他为什么要说这段话呢?这个例子与他的主题有什么关系呢?

    从各方面看,情况都恰恰相反。英国的国王虽按照法律拥有巨大的保护法律的权力,但他无权违犯法律。如果他不按法律行事,谁也不会服从他。每个人都怕掉脑袋;大臣们如果惹怒了国会的话,也会掉脑袋的,人们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追究的。在法律的保护下,每一个英国人都可以抵制国王的权威;最卑微的人稍微受到了一点儿冒犯,也可以要求并获得最适当的补偿。国王即使在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中犯了法,他的违法行为马上就会被揭露;他既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为他的违法行为进行辩护。

    可是在你们国家,小议会的权力在各方面都是绝对的。它既是大臣又是君主,既是起诉人又是法官,既下命令又执行命令;它可以任意传讯人、逮捕人、关押人、审判人和惩办人;它手握大权,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它手下的人都是谁也不敢得罪的;它不向任何人汇报它自己的工作,也不向任何人汇报它的属员的工作;它不怕立法者,他让立法者讲话,立法者才能讲话;在立法者面前,它从来是不低头认错的。对于它所做的一切不公正的事情,它是有权不纠正的。遭受它迫害的人,只要能人身不受伤害就万幸了,而绝对不能指望得到满意的解决和赔偿。

    现在让我们根据最近发生的事情来观察其间的差别。在伦敦出版了一本大肆讽刺大臣、政府和国王本人的书。 注359 印制这本书的人全都被逮捕,但法律是不允许逮捕印制这本书的人的,于是公众议论纷纷,政府只好将他们释放了;但事情并未到此就结束。工人们起诉控告大臣,并得到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我们可以把这件事情与日内瓦的书商巴尔丹先生的案子做一个比较(如何比较,我在后面即将谈到)。再举一个例子。日内瓦城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在毫无证据而只凭一些没有根据的怀疑,就把一个公民非法抓进监狱,并搜查了他的家;他们像对待坏人那样百般羞辱他,而最后查明他是清白无辜的,才把他释放了。他到处诉说他的冤屈;他们由他去说他的;事情到此就结束了。

    现在假定我在伦敦因一时不慎得罪了朝廷,朝廷在毫无法律根据和毫无理由的情况下,以我的一本书为借口,下令将书烧毁并逮捕我,这时候我可以以遭到非法判刑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证明我无罪。我很可能获得极为满意的补偿,而官员们便很可能受到惩罚,说不定还会被革职。

    现在让我们把威尔克斯先生 注360 请到日内瓦,让他把他在伦敦毫无忌惮地批评政府、朝廷和国王的那些话的四分之一说出来批评小议会,并印出来向公众发表,我虽不敢断定他们一定会处死他(我估计他们是一定会置他于死地的),但我敢说他们肯定会立刻把他抓进监狱并加以严厉惩罚的。 注361

    人们也许会说威尔克斯先生是他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成员;我,我不也是我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成员吗? 注362 《乡间来信》的作者认为人们不应当把公民的资格看得那么了不起;他说:“审讯的规则对任何人都是而且应当是平等的,因为这些规则不是以城市居民的权利为依据而制定的,它们是以人类的权利为依据而制定的。” 注363

    可是,对你们来说 ,事情却不是这样的, 注364 在他那句说得非常好听的话中暗藏着一个很巧妙的诡辩。你们国家的官员经常用它来对付公民,而不对付外国人,而事实上,他们的职责是:在办理涉及公民的案件中,应当十分小心地运用法律,才能使被告不至于被错判。然而,事实证明错判的事例真是多得不胜枚举。可是,对外国人错判的事例,自从共和国成立以来也许一个也没有;反之,在你们的历史中,对公民错判甚至重判的事例,谁知道有多少呢?是的,对公民们的人身安全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可以毫无困难地扩大到所有的被告的,因为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拯救罪人,而是保护无辜。为了这一点,在《调停法》第三十条中没有说哪些人是例外,也没有任何一句话只适用于日内瓦人而不适用于其他人。现在,让我们言归正传,把两个国家中的否决权做一对比,看它们有哪些差异。

    英国国王的否决权在两件事情上行使:可以召开和解散议会,可以否决议会向他提出的法律,但从来不阻碍立法权威对国王可能有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审议。

    此外,国王的否决权还受到相当大的制约。首先,按照《三年法》 注365 ,国王在一定时间之后必须召开新的国会;其次,由于他自己的需要,他几乎是经常要召开国会的; 注366 最后,还受到众议院的否决权的制约,众议院的否决权的效力,并不比国王的否决权的效力小。

    国王的否决权还受到这样两项制约:一是两院中的每一个院在为了提出和审议法律与政府的各项事务而举行会议时,便有权对国王的否决权加以制约;二是两院还可以联合或分别在了解公众疾苦和官员违法行为的众议院中,或者在作为审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国事犯的最高法庭的贵族院中,行使一部分行政权力以对国王的否决权加以制约。

    先生,英国国王的否决权就是这个样子。如果你们的官员想行使这样一种否决权的话,我劝你们不要反对他们。不过,在你们当前的情况下,我看不出你们的官员有什么必要要行使立法权;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没有什么事情使他们不行使立法权就不能行动,因为,对高居法律之上的人来说,是根本不需要制定什么新的法律的,何况一个凭财政收入就可以运作的政府,眼下既不因战争而需要征收新的捐税,而且已经把政府首脑的大权都集中在他们推举的那几个头头手里,所以政府首脑的选举几乎可以被看作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了。

    我也看不出立法者 注367 在哪一点上能控制他们,因为,即使立法者看起来很显赫,也只是显赫一会儿,也只是在他们向他的那个问题上发表意见。

    是的,英国的国王有宣战权和缔结和约权,但这个权力也只是表面的,而非实际的,至少在宣战权上是如此;正如我在前面 注368 和《社会契约论》中 注369 已经讲到的,这不是你们应当插手的事情;如果要享受自由的话,最好是放弃这两个名义上的权力。是的,英国的国王可以随心所欲地给予或剥夺议员的席位和收买个别的议员为他效力;这些做法,小议会当然也可以采用,不过它不需要采用这些做法,因为它可以花更小的代价就能束缚你们的手脚。贿赂公行是滥用自由的结果,也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一个证明。但小议会用不着去贿赂它已经控制在手中的人。至于职务,且不说小议会议员或二百人议会议员的职务,就连更重要的职务,也是由它安排的,用它自己的人去担任的,这样做,对它更有利,因为,对自己亲手做的事情,总是比别人做的事情更放心。在英国的史书中,皇家政府的官员在国王违犯法律的时候便奋起抵制的事例是很多的,而在你们的国家里,你可曾看见过政府的官员抵制小议会的事例?甚至在最丑恶的事情中,他们曾对小议会说过半句反对的话吗?在日内瓦,谁被共和国雇用,谁就不再是公民了,他就只不过是那二十五个人 注370 的仆从和走卒。那二十五个人一下命令,他就会去践踏祖国和法律。英国的法律不仅没有赋予国王任何一种做坏事的权力,反而赋予他一个很大的做好事的权力。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小议会是不会把它的权力用去做好事的。

    英国国王因自己的利益有了保障,所以乐于保护英国现在的宪法,不想对它进行修改,而你们的官员则相反,他们只保留了你们宪法的形式,而完全改变了你们宪法的基本内容,从而把宪法作为他们篡夺权利的工具。他们今天正在采取最后一个最严厉的措施;这个措施一奏效,他们将比英国的国王更乐于保存你们现在的宪法。当然,他们保存宪法的动机,是与英国国王的动机完全不同的。我认为,英国的政治状况与你们国家的政治状况之间的差异,就是如此;我请你判断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享有自由。

    《乡间来信》的作者在向你们举了英国的例子之后,又向你们大谈古罗马的例子。他带着鄙夷的口气说古罗马的保民官办事毫无章法,而且爱发表煽动性言论,因此他对他们大加谴责。他对在这个混乱不堪的政府管辖之下的古罗马人的悲惨命运深表同情。然而,真实的情况是:没有你们那一套官僚制度统治的罗马城却享受了五百年的光荣与繁荣,成了世界的首都。诚然,这个城市最后还是覆亡了。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终结的日子;它覆亡的原因,是由于罗马的大人物————执政官和将军们采取蚕食政策,一步一步地篡夺了保民官的权力。它之所以覆亡,是由于保民官的权力过大的缘故,然而他们的权力正是由于政府的良好用心而赋予的。从这一点看,我们可以说罗马是被它的保民官摧毁的。 注371

    我不能原谅罗马人的过失。对于他们的过失,我在《社会契约论》中已经说过了;我要责备他们篡取了他们只应加以保护的行政权。 注372 我指出了保民官制应按照什么原则建立;我还指出了他们的权力的界限以及这一切应如何进行。这些法则,罗马人本来是能够很好地遵循的,但他们没有。你从保民官所犯的那些过失就可以看出,如果对他们好好地加以引导,他们岂不是可以大有作为吗?我不大明白《乡间来信》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为了批驳他,我就用他所举的例子来说明我的看法。

    其实,我们用不着到远古的年代去寻找其本身是那么伟大而且也难以仿效的例子;你们切莫因为别人说为人处世要自尊,便束缚自己而不敢行动。不论同什么人相比,你们都太渺小了。因此,你们要事事从你们自己出发,就你们现在的处境来说,你们万不可盲目行事。古代的人已不再是我们现代人的模特儿;现代人在各方面都与古代的人大不相同;尤其是你们日内瓦人,千万要站稳你们的立场,切不可去追求他向你们描述的那些高大的目标,因为那些高大的目标是他用来掩盖他为你们挖掘的陷阱之用的。你们既不是罗马人,也不是斯巴达人,更不是雅典人。把这些与你们毫不沾边的响亮的名称扔到一边去吧。你们是商人、工匠和有产者;你们成天忙碌奔波的,是你们个人的利益、工作和生计;对你们来说,甚至自由也只不过是为了没有阻碍地取得这些利益并平平安安地拥有这些利益的手段。

    从当前的情况看,你们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做法。你们既然不像古人那样悠闲,就不可像他们那样没完没了地眼睛老盯着政府;不过,为了使你们不需要那样监视政府,政府的建制就应当以便于你们观察它的活动和发现它的弊端为前提。对你们来说,每一件为公众的利益而做的事,都必须做起来很方便,因为你们做这些事情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不是自己主动想做的。但是,如果你们想完全摆脱这些事情,那就等于是不想要自由。正如那位爱行善事的哲学家 注373 所说的:“不愿忍受劳动之苦的人,必然是干活偷懒的人,二者必居其一。”

    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成天浮躁不安、懒懒散散,没有什么事情可做的话,他们是喜欢多管国家的事情的;我认为对于这样的人民,是需要加以约束的。不过,我倒要问一句:日内瓦的有产者们是这种人吗?他们不但不是,而且处处与这种人相反。你们国家的公民成天忙于他们的家务事,而对其他事情一点也不关心,只是在他们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才开始过问公众的利益。他们很少想到要对首领们的行为了解得一清二楚,等到首领们为他们打造的枷锁套在他们身上时,他们才感觉到这枷锁的滋味。他们大大咧咧,对一切事情都满不在意;他们一再受人愚弄,而且总把心思用去做别的事情,甚至在最重大的关键问题上也受人欺骗;他们始终想不出什么良好的办法来防止这些弊端。由于过分小心谨慎,他们总是左顾右盼,拿不定主意,及至最后决定采取行动时,已事过境迁,为时晚矣。如果不是由于官员们操之过急的行为引起他们的注意,如果不是由于官员忙于篡夺最高权威,因而使他们意识到危险已经来临,他们那样颟顸行事,也许早已经使他们毁灭一百次了。

    仔细阅读一下你们政府的历史,你不仅一方面将发现小议会因过分急于完成他们的图谋,反而由于操之过急而功败垂成;另一方面你还将发现日内瓦的有产者们却依然按老规矩办事,听任小议会我行我素,而不加以反对。

    1570年,国家不仅债台高筑,而且还遭遇了几次大灾害。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经常召开全体人民大会,便有人提议授权小议会在必要的时候可自己设法筹款;这个提议被通过。从此以后,小议会就一直把厘定税收的权力抓在自己的手中,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谁也没有提过半点反对的意见。

    1714年,出于某些秘密的动机, 注374 小议会既不征求大议会的意见,又违背法律的规定,就擅自开工构筑一项庞大而可笑的城防工事。为了实施这项美好的计划,他们连续加征了十年的税,而从来没有人问过这项计划的好处在哪里。虽然有少数几个人表示不满,但小议会根本就不屑于理睬他们,而他们也就什么话也不说了。

    1725年,增加税收的年限届满;小议会提出要延长。对有产者们来说,这正是他们重新行使遭到如此长时间搁置的权利的大好时机,虽然已为时过晚。然而,由于马赛瘟疫流行和王家银行已停止交易,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财产是否会受到损失,而忘记了自己的自由是否会受到侵犯。可是小议会没有忘记它的计划,在二百人议会上通过了延长增税年限的方案,连招呼都不给大议会打一个。

    在第二次增加税收的年限到期的时候,公民们觉醒了。在沉睡一百六十年之后,他们终于要求行使他们的权利。这时候,小议会采取的对策不是暂时答应或缓和公民们的要求,而是策划一个大阴谋。 注375 他们的阴谋被揭露。有产者们拿起武器奋力反抗。由于这一可怕的阴谋没有得逞,小议会一下子就失去他们篡夺了一百年之久的果实。

    表面上事情好像已经平息,但时隔不久,不甘失败的官员又策划了另外一个阴谋。他们再次借用武力,让相邻的几个国家进行干预,于是在他们和那几个邻国之间签订了互相承认的权利。

    1650年,下级议会 注376 采用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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