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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阿育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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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捐献,但其他多数僧人却认为这是对俗人的侮辱。虽然他利用众人提供给他公开谢罪的机会,来为自己的正当性辩护,然而还是“因为未得委任而向教团说法”,必须忏悔受罚[45]。

    除了戒律的问题,教义上的争论也很快浮现出来,事实上首先就是与现世救赎的教义相关的争论。在阿育王所主导的结集里,首座提出三大问题,亦即:1. 阿罗汉是否会失去恩宠?2. (世界的)存在是否真实?3. 三昧(samādhi[灵知])是否能借着不断地思维而获得?第一个问题含有重要的伦理侧面:无规范状态————亦即保罗所要克服的“凡事我都可行”[46]————将因此一问题的正面肯定而成立。其他两个问题则与救赎教义相关,明白显示出思辨的渗入————相当于希腊精神之渗入原始基督教。大众部(Mahāsanghika)当时已与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相对立,而后者则有会议首座的加入,并且意图排除思辨的渗透。然而徒劳无功。后来的会议所处理的大半是教义的问题,而不为当时的少数派所承认————他们认为会议的组成颇有偏差之嫌;分裂于是俨然成形。随着时间的流转,派别在地理上的分布基本上遂成为:严守原始佛教戒律者(小乘)最终流行于南印度,较宽松倾向者(大乘,亦即普世教会)于1世纪之后在北方占优势[47]。

    * * *

    [1]所谓“助理司祭”(Kaplanokratie),乃是在教区甚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下,为辅佐主任司祭而常设的代理司祭。此种助理司祭自中世纪初期即已存在,唯当时是由主任司祭所任免。特伦特(Trent)大公会议亦未能就此点做任何改革。到了19世纪初,任免权习惯上由主教掌握,助理司祭对主任司祭的独立性乃得以增强。根据现行教会法典,主教在任免助理司祭时,应征询主任司祭的意见。韦伯说过,天主教会对各种中介权力的清除,最初乃针对封建力量,其次又扩展到所有独立的地方性中介力量。清除运动自教宗格雷戈里七世(Gregory VII)开始,经特伦特大公会议及梵蒂冈大公会议,最后在庇护十世(Pius X)的诏令下宣告结束。这些中介力量就这样被转化为罗马教廷的纯粹职员,而形式上原本完全从属性的“助理司祭”(监督世俗组织的辅助性教士),在此过程中不断扩大其实际的影响力(此一过程主要是基于天主教会政治性的组织)。这个过程因此也代表官僚制的进展。Economy and Society, Vol. Ⅱ, pp. 985——986。————译注

    [2]波罗夷第四戒为“大妄语戒”,乃指实际未证得却妄言已证得宗教体验(超人间之境界),违反者处以“破门”,即逐出教团,其人永堕地狱。————译注

    [3]除了《大全集》之外,最重要的一些碑文皆可见于V. A. Smith, Açoka(Oxford, 1901)。

    [4]此事明白见于一般所谓的《小石训第一》的诏敕里:大王在当了两年半的优婆塞之后,如今已是加入教团的第六年。

    根据日译者的考订,“六年”之说已普遍被学界扬弃,现今改采“一年有余”的说法。————译注

    [5]见《柱训第一》里的诏敕。

    按:在《德里柱训》有如下一段:“我人若非笃爱正法,严于自制,尊老敬贤,畏惧罪恶与夫热心从事正法之履行,则实难获得今生与来世之欢愉生活。”见周祥光译,《阿育王及其石训》,p.42。————译注

    [6]转轮圣王的观念为古印度的传统政治观念。传说中,谁能统治全印度,“金轮宝”即会出现,它能无坚不摧,无敌不克,拥有“轮宝”的统治者便被称为转轮圣王。用中国人的观念来说,就是真命天子。这里所说的“金轮”,原文为cakra,乃战争时所用的轮状武器,印度神话中毗湿奴所持的法宝(神盘),应该就是类似的武器。到了原始佛教经典里,“轮宝”(或“宝轮”)已转变成一种具有象征性意义的信物。《长阿含·转轮圣王修行经》提到,君主若能奉行“正法”(Dharma, 当然是佛法),则“轮宝”自会显现空中,以证明其统治之正当性,四方有不服者,“轮宝”即会旋转而去,君主只要随之而行即可平定天下(《大正新修大藏经》,1:6,pp. 39——42)。转轮圣王当然只是个理想中的人物,类似中国远古时代圣君的传说(尧舜),若就现实历史而言,则阿育王确可被视为最接近此一理想的人物。————译注

    [7]《大石训第十三》中的诏敕。

    按:在《沙伯斯伽梨石训》中,阿育王说道:“天所亲王(即阿育王自称)在其加冕后第八年,征服羯陵迦王邦。在羯陵迦一战中,羯陵迦之人民与动物等被俘者达15万左右。战死沙场者达10万人,更不知有多少生灵涂炭。此日羯陵迦既已征服,天所亲王则朝夕思维并以全力使‘正法’传入该邦,使‘正法’弘扬于该邦人民。此系天所亲王因用武力而征服他邦,见生灵涂炭,心有悔悟,有所为之也。……唯天所亲王最感痛心者,则在战争之时,无辜使婆罗门僧、佛教徒及他教人士受着伤亡之祸,彼等居于羯陵迦王邦内,孝顺父母长者,对友朋有信义,对仆役有仁慈,却受此不白之冤。……总之,在战争之时,所有人民无不受灾祸之害。此为天所亲王所感痛心者。……天所亲王现思及以‘正法’征服人者,为最善之征服方法。……此一‘正法’布告镌于石上,含有下列目的:我的子孙不可想到以武力发动新的征服人家为有价值之成功,对于被征服之人民,应采取宽大政策,施以轻罚,纵以武力征人,亦当思及以‘正法’服人者,乃真正之征服也。以‘正法’服人者,能使今世与来生皆获幸福。让彼等尽情享受与‘正法’所生之欢愉。不仅今生,即来世亦然。”(《阿育王及其石训》,pp.33——35)————译注

    [8]《大石训第八》。

    《道理石训》:杜啥离(Tosali)之“正法官”为该城之司法官员,天所亲王为之言曰:“……我任命汝等管理万千人民,其主要目的乃使庶民能对我发生爱戴之情。所有臣民皆为我之子。我之视彼等抑若我自己之子弟然,我希望彼等在今世及来世能享受一切福利与欢愉,同样的,我希望所有天下之人亦然。……无论如何,汝等居何位置,宜对前述之事,有所留意之。”(《阿育王及其石训》,p.36)————译注

    [9]《大石训第六》。

    [10]《大石训第四》:“取代战鼓,法鼓必得要敲响。”

    [11]《大石训第八》。

    [12]《大石训第一》。

    [13]《大石训第二》。

    《德里柱训》:天所亲王如是言曰:“我曾将榕树植于道旁,使人兽有荫蔽之处。此外,我栽种檬果林木,亦属同一原因。我曾规定每隔20里之处,必掘一井,旅行宿舍亦然。更建筑无数贮水池或茶亭,以便人兽饮喝之需。此种设备虽属小事,不值细述。且过去帝王曾同样赋予人民以此类设备享受。不过我之所以做若是便民之事,欲使人民崇仰正法实施之有益耳。”(《阿育王及其石训》,pp.45——46)。————译注

    [14]《柱训第七》。

    [15]《羯陵迦石训》。

    [16]《大石训第九》。

    [17]《大石训第九》。

    《孟西罗石训》:天所亲王如是言曰:“庶民在其疾病,或其子女婚嫁,或于分娩,或出外旅行之时,施行种种礼拜。在此等或相似之节日,庶民举行极多之礼拜或祭祀;尤其妇女所施行之各种不同礼拜,实庸俗而毫无意义在也。当然,礼仪应行举行。唯前列各种礼拜,常发生不良之结果。”(《阿育王及其石训》,pp.30——31)————译注

    [18]《大石训第十二》。

    [19]阿时缚迦派,乃佛教兴起时,古印度自由思想学派之一,与顺世学派地位同等重要。此派主张无因论、自然论,强调人类世界之苦乐并无原因,只是一种自然的结合,结合时为“得”,分散时为“失”,并承认有地、水、火、风、虚空、灵魂等,由其代表性人物末伽梨拘舍梨子(Maskari Go?āliputra)之思想推断,为一种倾向无因无缘之宿命论。————译注

    [20]《柱训第六》与《柱训第七》。

    《沙伯斯伽梨石训》:“天所亲王对于各宗教人士,不论其在家或出家,一律尊敬之,并赠予种种礼物,以表钦慕之情。然天所亲王并无考虑到彼之尊敬各宗教人士以及布施礼物,需使‘正法’能弘扬各宗教人士中。盖‘正法’之弘扬,其道甚多,唯基本之要点,在于慎言,即我人在非公开之场所,不可道自己所信宗教之长、他教之短。同时,我人对于各宗教应持中肯公正之态度。总之,我人不论在任何场所,对于各宗教均当尊敬。……因此,慎言为世所嘉许,盖庶民应尊敬学习各宗教教义所在。”(《阿育王及其石训》,pp.32——33)————译注

    [21]《大石训第十二》。

    [22]这特别在《柱训第七》和《大石训第五》中提及。

    [23]《大石训第三》。

    [24]《大石训第七》。

    [25]《大石训第九》。

    [26]《大石训第五》。

    正法官的职务相当复杂,并非如韦伯所说的这么简单。《孟西罗石训》云:“过去时日,无所谓‘正法官’之名。所以在我加冕后之第十三年间,乃设置‘正法官’之位置。此等‘正法官’掌理在各宗教中,建立‘正法’,弘扬‘正法’,以及对于皈依‘正法’之耶婆尼人(Yavanas)、柬波迦人(Kambojas)……暨居于帝国西陲之人民等,注意其福利事业。正法官等不但负贱民阶级商贾农民之福利事业,而且对于婆罗门族皇族亦然。……彼等同时负责协助囚犯获得开释,对于无力养家者,施与金钱。彼等施政范围在所有城镇,以及我之兄弟姐妹与亲族家中。此等‘正法官’驻于帝国境内各地,注视人民是否皈信‘正法’,或其言行全部依‘正法’行之。”(《阿育王及其石训》,pp.28——29)————译注

    [27]《羯陵迦石训》。

    [28]《大石训第五》,《大石训第十二》。

    [29]“parisa”,显然应该这么译。

    [30]《柱训第四》。

    [31]《小石训第一》。至于此处所指的是人还是神,自然还成问题,若根据罗钵娜(Rupnath)碑文,则似应译为:“诸神,王所认定为真实者,原来是假的。”此处,可以看出事情的真相是阿育王与支配阶层的对立。

    根据周祥光的译文,则韦伯此处所引的原文应为:“居于摩婆陀毗波人民,从古迄今不知神祇为何物者,今始由我使彼等与神和合。诚然,此乃我致力于弘扬正法之结果也。此种天人和协之结果,并非只有在社会中具有崇高地位如我者,方可获得,即使贫苦之人,如能一心一念于‘正法’之实践,亦能达到。”(《阿育王及其石训》,p.22)然而据此却不得韦伯之引文与推论所由。————译注

    [32]《大石训第十》。

    [33]《小石训第一》,罗钵娜刻文。

    [34]入灭后256年。

    此一说法目前仍有争议。————译注

    [35]亦即一般归类为《小柱训第一》的阿拉哈巴——憍萨弥(Allahabad-Kausambi)训文。原文如下:“我已使僧尼联合一起,组成教团,所有异教徒不得加入之。凡僧尼破坏僧伽教团清规者,应令其穿着白色衣服,不堪配称僧尼,居住于不适僧尼修行之所。”(《阿育王及其石训》,p. 40)————译注

    [36]所谓“圣典宗教”是指此种宗教之定形化是由于宗教命令基本上是文书形式的启示,并且启示的灵感是自被写下的文字中得到。传统之由来是根据祭司阶级的教义(Dogma)。————译注

    [37]《羯陵迦石训》。

    [38]希腊化国家,指亚历山大大帝东征以后的大希腊时期的国家,即今日近东(包括埃及)一带。————译注

    [39]在暹罗,此一荣衔称为“王师”。

    [40]一般而言,所要求的除了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等基本诫命之外,还包括避忌歌舞、乐曲与戏剧,避忌香料与香油,以及一定的养生规范。自愿毕生贞洁则受到特别的称扬。前面提及的在家戒,可能便是由此种俗人伦理而来。

    [41]Tchullavaggha, Ⅻ.

    [42]L. de Milloué(Annales du Musée Guimet, Bibl. de Vulgarisation, Conférence v. 18. Ⅻ, 1904),他认为出现于碑铭上、但无法证实其人的黑阿育王(Kalaçoka)和这位有名的佛教君主是同一人,所以在这位君主底下举行的华氏城结集(前242)便是毗舍离结集;他所持之为据的理由,尚有许多问题。困难就在于传承里。若根据大乘的传承,则毗舍离结集的经过与小乘所记录的是两回事。不过,在阿育王之下举行的华氏城结集里所提出的问题被传承下来,在本质上并不止于戒律的问题。

    [43]亦即,在一个教区里是否允许有一个以上的布萨集会。

    [44]详见《支配社会学》,pp. 374——381。————译注

    [45]虽说“十事非法”是引发毗舍离结集与部派分裂的原因,其中最为关键的还是僧侣能否接受金钱布施的问题。佛灭后百年左右,住在毗舍离的跋耆族僧人放松了某些戒律,特别是收受俗人的金钱布施。有个外地来的僧人耶舍(Yasa, 又作耶舍迦那子)反对此事,因此游说居士弟子不要如此做,毗舍离的僧人乃决定分给他一份款项,耶舍拒绝了。此一行为引起毗舍离僧团的愤慨,以“七不共处”(即不予理会)的戒律来处罚他,要求他向游说过的居士忏悔(诬蔑诽谤居士弟子之罪),请求宽恕。由于这是在戒律权限之内,耶舍只好照办,然而他向居士们反复讲述佛陀的教说,特别是收受金钱的过错,最后终于说服他们相信他的立场是正确的。因此,毗舍离的僧侣既不是沙门,也不是佛陀的弟子。毗舍离僧团得知此一讯息大怒,指控耶舍未经许可向外人泄露僧团机密,处以“暂时停止比丘身份”的处分。耶舍立即离开毗舍离并寻求其他僧团的支持,在多方的努力下促成了毗舍离结集的召开,并在会中决定“十事非法”。只是此事却也造成日后部派的分裂。————译注

    [46]“凡事我都可行”一语出自《圣经·哥林多前书》:“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他的辖制。”(6:12——13)韦伯在《宗教社会学》里对此处所提到的问题有如下的说明:“对禁欲者而言,救赎的确定性总是确证于理性的、具有明确之意义、手段与目的的行动中,并且有原理与规则可遵循。相反的,对于确实拥有救赎财,并将救赎财当作是一种内在状态来加以掌握的神秘主义者而言,这种内在状态的归结,可能恰好就是无规范状态(Anomismus)。换言之,是以某种感情状态及其特异的性质,而非任何作为及其行事方式、所显示出来的感情(das Gefühl)————完全不再受任何的行为规则所束缚,无论其作为为何,救赎总可确证。此一归结(亦即‘凡事我都可行’)正是保罗所必须对抗的,而且也是神秘主义的救赎追求(在许多情况下)所可能产生的结果。”(p. 227)————译注

    [47]并非一直如此,例如义净至印度求法时期(7世纪),情形显然便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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